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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1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7]1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问询和核实,我们认为:

1、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的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累计和当期均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已审议的对外担保额度为15,000万元,均是公司为支持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而提供的贷款担保,并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公司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比例,防范风险,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永爱 王月永 王德建

2021年8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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