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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6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效期的情况说明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涉及具体执行事项的,以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3号),批复的有效期为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本次延长有效期的审核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部分授权有效期已到期,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推进,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上述决议的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票核准批复的有效期届满之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延长有效期相关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及授权有效期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该事项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事项。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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