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096号文核准,公司2015年11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8,708,111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93元,共计募集资金88,146.3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为86,194.8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5年10月28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420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琚制药”或“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截至2018年12月31日,仙琚制药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朱明强、赵军 |
项目联系人 | 赵军 |
联系电话 | 021-68801584 |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 2019年,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之一丁旭东先生因个人工作调动原因不再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重新委派朱明强先生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接替丁旭东先生的相关工作。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2332.SZ |
注册资本 | 916,212,166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仙药路1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现代工业集聚区丰溪西路15号 |
法定代表人 | 张宇松 |
实际控制人 | 仙居县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张王伟 |
联系电话 | 0576-87730127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15年10月28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5年11月12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 2016年年度报告于2017年3月30日 2017年年度报告于2018年4月26日 2018年年度报告于2019年4月25日 |
四、保荐工作概述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推荐仙琚制药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持续督导仙琚制药履行相关义务。保荐机构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职责,按有关规定指定丁旭东、赵军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2019年4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之一丁旭东先生因个人工作调动原因不再担任仙琚制药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重新委派朱明强先生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接替丁旭东先生的相关工作。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仙琚制药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仙琚制药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19年4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之一丁旭东先生因个人工作调动原因不再担任仙琚制药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重新委派朱明强先生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接替丁旭东先生的相关工作。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仙琚制药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仙琚制药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仙琚制药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非公开发行股票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相关具体事项出具专项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朱明强 赵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