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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恒盛: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0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作为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对外担保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 (二)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总计为256,300万元,占公司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77.66%;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使用额度为162,508.34万元,占公司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49.24%,被担保方经营状况良好。 上述担保中,公司的对外担保对象仅限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能够遵守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上述担保行为属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求,担保程序合法,均在公司股东大会审批范围内,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关于2019年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 (2)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三、对《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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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云 肖虹 游荣义

2019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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