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学历、履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被提名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与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其他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一同提交公司2019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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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 —————— ——————刘志云 肖虹 游荣义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