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转让充电桩业务相关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以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为基准,定价公允合理,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履行了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新增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新增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是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正常、合法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双方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以协议价格进行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述关联交易占公司业务的营业收入的比例很低,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此次新增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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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建勋 张国清 陈朝阳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