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0-067债券代码:112575 债券简称:17格林债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使“17格林债”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赎回登记日:2020年8月24日赎回资金到账日:2020年8月25日债券赎回价格:人民币106.27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年利率为6.27%,且当期利息含税)
债券赎回数量:人民币60,000万元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17格林债”将停止交易;本期债券赎回完成后,“17格林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发行的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7格林债”、“本期债券”)至2020年8月24日将期满3年。根据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期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和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现公司决定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7格林债”债券全部赎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
2、债券简称:17格林债
3、债券代码:112575
4、发行总额:6亿元人民币
5、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和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27%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固定不变。如公司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如公司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10、起息日:2017年8月25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2年每年的8月25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或公司行使赎回选择权,则回售或赎回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8 月 25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8月25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或公司行使赎回选择权,则回售或赎回部分的债券兑付日为 2020年8月2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3、信用等级: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2020年出具的本期债券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价展望稳定。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 年9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赎回登记日、赎回资金到账日、债券赎回日
1、赎回登记日:2020年8月24日
2、赎回资金到账日:2020年8月25日
3、债券赎回日/摘牌日:2020年8月25日
三、本期债券赎回实施方案
1、赎回对象:本次赎回对象为2020年8月24日(含)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7格林债”的全部持有人。凡在2020年8月24日(含)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7格林债”的全部持有人享有获得本次赎回全部本金及利息的权利。
2、赎回价格:人民币106.27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年利率为6.27%,且当期利息含税)。公司赎回债券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赎回债券享有2019年8月25日至2020年8月24日期间的利息,票面年利率为6.27%。每10张“17格林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
62.70元(含税),扣除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16元,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2.70元。
4、付款方式: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赎回工作。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在本期债券赎回资金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的赎回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该赎回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赎回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五、本期债券赎回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 A栋20 层2008 号房
法定代表人:许开华
联系人:欧阳铭志、程青民
联系电话:0755-33386666
2、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许磊、张力、曹子建
联系电话:0755-2397637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5 层
联系人:发行人业务部
联系电话:0755-21899306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