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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0

关于对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01号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认真自查并做出书面说明:

1、请详细说明你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背景以及内部审议决策程序。

2、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在公司发生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公司董事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且不存在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格与能力之情形,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或终止职务的,公司应当按照该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10倍支付一次性补偿金;该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请详细说明补偿金支付标准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该条款是否涉嫌利益输送、是否违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是否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达到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股东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3%时,其所持公司已发行股份每增加或减少3%,应当依据前款规定报告。前述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报告义务人自我介绍、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后续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对公司影响的分析、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报告义务人自身的财务资料、其他重要事项等。投资者或股东未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履行义务过程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应承担以下责任:(一)收购行为给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股东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二)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有权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要求;

(三)因投资者或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收购或控制公司股份,导致其他股东对其收购或控制公司股份的合法性、有效性产生法律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该投资者或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公司收购、反收购相关议案时,应当回避表决。”请详细说明上述条款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说明上述条款是否存在不合理限制投资者权利的情形以及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以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4、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应

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决议通过。”请说明将表决通过条件设置为四分之三以上的原因,该条款是否会导致赋予部分股东一票否决权,并说明公司保障中小股东救济权拟采取的措施。

5、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连续365日以上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或以上的股东提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非独立董事人数。除职工代表监事以外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连续365日以上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或以上的股东提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数加上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人数。”请说明上述条款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合理限制投资者对董事、监事提名权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6、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恶意收购发生时的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2/3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大会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1/4。”请详细说明上述条款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是否涉嫌不合理地维护现任董事及高管的控制权、管理者地位以及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以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7、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二百条规定,“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

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或公司股东大会在收购方回避的情况下以普通决议认定的属于恶意收购的其他行为。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进行认定。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请说明上述条款对“恶意收购”界定的法律或规则依据,对“恶意收购”的认定标准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说明在《公司章程》中将该等行为定义为“恶意收购”是否违反公平原则,是否存在不当限制投资者依法买卖公司股票及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

8、请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逐一说明本次拟修订的内容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合理限制投资者权利、不合理地维护现任董事及高管的控制权与管理者地位等情形。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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