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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文传媒: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9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30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进展、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动等信息;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第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依法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长领导,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积极协助、配合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九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接待,并提前了解特定对象来访目的,明确涉及的信息范围,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在单位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资本运作重大事项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与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五)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与程序。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按照平台的相关规定,及时回复投资者提问。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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