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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皮城: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08

证券代码:002344 证券简称:海宁皮城 公告编号:2020-026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7日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7日上午9∶15至5月7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201号皮革城大厦19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张月明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出席会议,委托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徐侃煦先生代理主持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7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731,260,5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007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28,338,3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56.7797%。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22,1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0.2278%。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9,753,3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3.878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与股东授权代表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30,961,5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1%;反对股份29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49,454,3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90%;反对股份29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31,138,6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3%;反对股份12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份49,631,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9%;反对股份12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1%;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31,124,7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4%;反对股份12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股份1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49,617,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70%;反对股份12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1%;弃权股份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以2019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282,745,046股扣减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回购账户内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128,086股,即1,282,616,9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9元(含税),共计派发24,369,722.24元人民币,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公司在2019年度累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000,033股,支付的总金额为18,729,417.46元(不含手续费)。因此,公司以回购股份方式现金分红的金额为18,729,417.46元。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30,961,1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0%;反对股份29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49,453,9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82%;反对股份29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8%;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30,961,1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0%;反对股份12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股份17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49,453,9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82%;反对股份12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1%;弃权股份17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7%。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30,961,1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0%;反对股份12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股份17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49,453,9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82%;反对股份12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1%;弃权股份17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7%。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30,961,1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0%;反对股份29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49,453,9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82%;反对股份29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6018%;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31,139,0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3%;反对股份12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49,631,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58%;反对股份1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2%;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30,961,1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0%;反对股份29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弃权股份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49,453,9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82%;反对股份29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54%;弃权股份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波、张灵芝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5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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