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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皮城: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2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公司章程》、《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2020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以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落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规范的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得到了较好的执行,有效地防范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通过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行为。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担保事项。

3、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况。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其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成都海宁皮革城二期万朵城文商体旅综合体项目由成都海宁皮革城有限公司与成都鸿翔莱运文体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莱运”)合作开发建设,鸿翔莱运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宁中国皮革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下属参股公司。此次投资公司为鸿翔莱运提供财务资助,主要是为了满足鸿翔莱运项目开发流动资金的需求,促进后续项目顺利开展,提升其自身经营能

力,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此外,鸿翔莱运其他股东以其持股股份同比例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履行了相应程序,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一致同意该项财务资助。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成都海宁皮革城二期万朵城文商体旅综合体项目由成都海宁皮革城有限公司与鸿翔莱运合作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为鸿翔莱运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鸿翔莱运项目开发流动资金的需求,促进后续项目顺利开展,提升其自身经营能力,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鸿翔莱运其他股东以其持股股份同比例提供担保。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投资公司对鸿翔莱运的担保,履行了相应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一致同意该项担保。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规定的要求,具备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有利于提高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效率。

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丛培国

王保平

杨大军

2020年8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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