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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皮城: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1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公司章程》、《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2021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以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落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规范的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得到了较好的执行,有效地防范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通过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行为。

2、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宁中国皮革城投资有限公司为成都鸿翔莱运文体产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额0万元,担保余额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0%。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对象成都鸿翔莱运文体产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宁中国皮革城投资有限公司下属参股公司,符合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此外,报告期内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3、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况。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其参股公司继续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成都海宁皮革城二期万朵城文商体旅综合体项目由成都海宁皮革城有限公司与成都鸿翔莱运文体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莱运”)合作开发建设,鸿翔莱运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宁中国皮革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下属参股公司。此次投资公司为鸿翔莱运继续提供财务资助,主要是为了满足鸿翔莱运项目开发流动资金的需求,促进后续项目顺利开展,提升其自身经营能力,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此外,鸿翔莱运其他股东以其持股股份同比例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履行了相应程序,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一致同意该项财务资助。

三、关于收购海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部分股权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公司全资子公司投资公司拟向海宁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投资”)收购海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融中心”)1%股权,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一致行动人协议。由于金融投资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金融投资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海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部分股权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本次收购民融中心部分股权并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是为了使公司在民融中心处于控制地位,提高民融中心经营、决策的效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公司本次本次收购民融中心部分股权并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履行了关联决策程序,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并同意该项关联交易。(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丛培国

王保平

杨大军

2021年8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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