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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宏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4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称“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廖木枝先生、廖创宾先生、林军平先生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请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项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从客观、审慎及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兴会计师”)担任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专项审计机构,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华兴会计师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子公司为认购潮宏基总部大厦配套项目的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子公司为认购潮宏基总部大厦配套项目的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事项,系按照银行发放按揭贷款的商业惯例和相关规定办理,风险可控,有利于促进公司总部大厦建设项目的推进和资金回笼速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担保事项的审查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子公司为认购潮宏基总部大厦配套项目的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

独立董事:李书玲、廖朝理、林天海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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