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 5月 21日(星期四)下午 14:00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 5月 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上午 9:15—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0年5月15日(星期五)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化工区奉贤分区苍工路368号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陆仁军先生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仁军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1,184,9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7361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1,159,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304 %。
2、网络投票情况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0-2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8%。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仁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票数 | 比例(%) | 反对 票数 | 比例(%) | 弃权 票数 | 比例(%) | 表决 结果 |
一、 | 《关于2019年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 321,159,756 | 99.9922 | 25,000 | 0.0078 | 200 | 0.0001 | 通过 |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25,000 股,弃权 200 股。 | ||||||||
二、 | 《关于2019年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 321,159,756 | 99.9922 | 25,000 | 0.0078 | 200 | 0.0001 | 通过 |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25,000 股,弃权 200 股。 | ||||||||
三、 | 《关于2019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321,159,756 | 99.9922 | 25,000 | 0.0078 | 200 | 0.0001 | 通过 |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25,000 股,弃权 200 股。 | ||||||||
四、 | 《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321,159,756 | 99.9922 | 25,000 | 0.0078 | 200 | 0.0001 | 通过 |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25,000 股,弃权 20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8132 %;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822%;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7%。 | ||||||||
五、 | 《关于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321,159,756 | 99.9922 | 25,000 | 0.0078 | 200 | 0.0001 | 通过 |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25,000 股,弃权 20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8132 %;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822%;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7%。 | ||||||||
六、 | 《关于续聘审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321,159,756 | 99.9922 | 25,000 | 0.0078 | 200 | 0.0001 | 通过 |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25,000 股,弃权 20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8132 %;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822%;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7%。 | ||||||||
七、 | 《2019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管薪酬方案》 | 321,159,756 | 99.9922 | 25,000 | 0.0078 | 200 | 0.0001 | 通过 |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25,000 股,弃权 20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8132 %;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822%;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7%。 | ||||||||
八、 |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 321,159,756 | 99.9922 | 25,000 | 0.0078 | 200 | 0.0001 | 通过 |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25,000 股,弃权 20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8132 %;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822%;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7%。 |
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