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8月27日(星期五)下午14:00点。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1年8月20日(星期五)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368号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陆仁军先生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仁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6,795,8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7422%。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2,709,7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58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086,1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5%。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仁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票数 | 比例(%) | 反对 票数 | 比例(%) | 弃权 票数 | 比例(%) | 表决 结果 |
一 |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 316,751,786 | 99.9861 | 44,100 | 0.0139 | 0 | 0 | 通过 |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4,042,000股,反对44,100股,弃权0股。 |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9449%;反对4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5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 ||||||||
二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16,772,486 | 99.9926 | 23,400 | 0.0074 | 0 | 0 | 通过 |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4,062,700股,反对23,400股,弃权0股。 |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728%;反对2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2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特别决议通过。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1-56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