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塘边村塘边里东片168号;
杨旭恩,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沈梅,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乐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0月25日,高乐股份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64.14万元至1,128.28万元。2020年5月30日,高乐股份披露经审计的《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实际净利润为
-3.29亿元。高乐股份2019年业绩预告与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高乐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高乐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的规定。
高乐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旭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定,对高乐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高乐股份财务总监沈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高乐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旭恩、财务总监沈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