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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杨旭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1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59号
关于对杨旭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旭恩:
经查,你在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乐股份或公司)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2021年6月2日、3日,你的配偶陈文丹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卖出高乐股份股票470.48万股,成交金额14,848,712元;6月3日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买入高乐股份股票20万股,成交金额598,000元。
你作为高乐股份的董事、高管人员,你的配偶将持有的高乐股份股票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买入,有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督促配偶及其他亲属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8月5日
抄送:会办公厅,上市部,法律部;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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