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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瑞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9-04-26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
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的要求对会计
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公司本次对会计
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于建青              于希茂             姚秀云
                                                2019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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