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审阅上述相关人员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未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葛 勇 江泽文 鹿存强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