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兆益科技少数股东股权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兆益科技少数股东股权有利于
公司对兆益科技的全权管控、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股权收购及相关业绩承诺的后续处理,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葛永波、刘学生、何俊辉二O一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