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基于本人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1)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是在股东大会授权的额度内进行的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的行为,是公司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作出的决策,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化工新材料领域的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双主业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王申生 殷俊明 程乃胜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