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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机械:关于山东证监局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01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证监局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2020年3月27日印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4号)(以下简称“《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乔敏、张海燕、张超、朱少华、刘玉里:

经查,2010年2月,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隆基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后的股东信息,与2018年11月和2019年7月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所认定事实不一致。公司时任董事张乔敏、张海燕、张超、朱少华、高级管理人员刘玉里参与了该事项。

公司及张乔敏、张海燕、张超、朱少华、刘玉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法人治

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同时加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 4 月 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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