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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7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2021年11月3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公司于11月5日发布了《关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编号:2021-47),并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增加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除此之外,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1年11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1年11月16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 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赵大春先生

(四)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9号公司十九楼会议室

(五)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236,363,6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9408%。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03,014,0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023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3,349,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9176%。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175,2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25,6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849,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08%。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36,039,7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股份的99.8630%;

反对32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51,3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4403%

反对32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559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236,336,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7%;反对2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如下法律意见:中恒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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