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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药业: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6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认真审阅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报告期内,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的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8 年 5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康健”)为保障健美生业务的顺利进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美深(武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深贸易”)提供担保,支持其发展。永安康健同意如果美深贸易未能及时向健美生支付任何款项,永安康健将根据要求向健美生支付或安排支付该数额,总金额不超过 150 万美元,担保期限至 2022 年 12月31日。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为控股子公司湖北凌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安科技”)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的授信提供担保,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担保的手续并签署相关

协议。本次继续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之日起生效,最终以公司和凌安科技其他股东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同时公司于2019 年 8 月 22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授权将自动终止。经核查,上述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风险可控,有助于保障健美生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及控股子公司凌安科技经营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赵纯祥 张 冰 韩建涛

2022年8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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