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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07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烟台台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海集团”)转发的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0613破4号之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裁定相关事项

申请人: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负责人:徐京,工作组组长。

2022年5月5日,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莱山法院提出申请,称由于新冠疫情反复多地爆发,以及区域性疫情防控措施升级加码,管理人无法及时全面的开展与意向投资人、主要债权人进行协商谈判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对管理人的重整工作造成了延误,导致管理人无法在2022年5月8日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故请求莱山法院确定六个月的时间不计入重整期限的期间,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2年11月8日。

莱山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20条第1款规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无法招募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以及协商谈判等原因不能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请,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重整工作的实际影响程度,合理确定不应当计入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限的期间,但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莱山法院依法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2年11月8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控股股东重整披露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2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1),2021年3月13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部分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实质合并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2021年5月25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5),2021年9月11日、12月3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082),重整进展等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三、风险提示

1、台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62,436,8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27%。鉴于控股股东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存在实际控制权变动风险。若控股股东发生变动,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台海集团的破产重整方案尚未确定,破产重整进程及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台海集团破产重整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本公司将密切关注其破产重整进程,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破产重整结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3、公司已被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重整计划执行完成将有利于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重整,公司将存在无法化解风险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及董事会特提醒广

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莱山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0613破4号之三】。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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