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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7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力电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三部分:3.2股权激励》、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康力电梯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就相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核查,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合计注销尚未行权的1,091,000份股票期权。

二、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行权条件已成就。

四、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业绩情况,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公司2021年业绩考核指标及持有人个人层面考核条件已达成。本次相关议案内容和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马建萍、韩坚、郭俊

2022年6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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