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后,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出售股票资产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授权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翼飞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其授权人士择机出售直接持有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资产,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流动性及使用效率,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授权出售股票资产的决定。
三、关于变更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变更总经理原因与公司对外披露原因一致,公司本次变更总经理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
2、本次公司董事会聘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4、经核实,本次会议聘任的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萧维周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张学斌
袁友军
崔小乐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