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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翼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0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经审阅相关材料并听取有关人员的详细介绍,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认为:

一、公司对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对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的调整,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具有可行性。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编制的股票发行预案(修订稿)、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已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详细论证分析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本次发行的相关发行数量、定价原则、发行对象等事项均进行了明确。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就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发行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修订了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修订后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修订后的填补回报措施和承诺切实可行,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五、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调整,公司与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需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该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署:

张学斌 袁友军 崔小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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