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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翼科技: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修订稿)

财务顾问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重要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就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出具核查意见。为使相关各方恰当地理解和使用本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特别声明如下:

1、本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及其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3、本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本财务顾问出具的有关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财务顾问意见已提交本财务顾问公司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就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7、本财务顾问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8、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主体及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目 录

重要声明 ...... 2

目 录 ...... 4

释 义 ...... 7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9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 9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 9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 10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的核查 .. 11(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核查 ...... 12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的核查 ...... 12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的核查 ..12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的核查 ...... 13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的核查 ...... 13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情况的说明的核查 ...... 14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的核查 ...... 15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 15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卓翼科技股份的计划的核查 ...... 15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授权或审批程序的核查 ...... 15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17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 17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17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是否存在限制情况的核查 ...... 17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核查 ...... 19

五、对资金来源的核查 ...... 28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后续计划的核查 ...... 28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 28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29(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 29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 29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 29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 30

(七)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 30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 30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 30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 32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 33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 34

(一)对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 34

(二)对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 34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的核查 ...... 34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的核查 ...... 34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 35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 35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 35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35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 ...... 35

十二、对本次交易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 ...... 3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 36

(二)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 36

十三、财务顾问意见 ...... 36

释 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核查意见《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修订稿)》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卓翼科技、上市公司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智城、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2021年3月29日,深智城与夏传武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夏传武先生不可撤销的将其持有的卓翼科技93,000,000股股份的表决权长期排他性的委托给深智城行使,深智城同意接受委托。2021年3月29日,深智城与卓翼科技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认购卓翼科技非公开发行的99,273,607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2021年11月9日,深智城与卓翼科技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卓翼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调整为67,010,364股,由深智城全额认购。
《表决权委托协议》《夏传武与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深圳市国资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非公开发行深智城认购卓翼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准则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核查意见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制作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共分为十二个部分,分别为:

释义、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权益变动目的、权益变动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及备查文件。本财务顾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审慎的尽职调查并认真阅读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准则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1号深圳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7层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1号深圳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4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晓春
注册资本34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EH651Q
股东名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设立日期2018年12月18日
营业期限2018年12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件及相关数据的技术开发、应用(不含限制项目)、购销(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转让、培训;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理;制造、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大数据应用及数据资产化等数据计算与信息技术规划咨询服务;档案整理(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档案数字化处理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同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负有到期未清偿的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数额较大的债务的情形;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也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的情形。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图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深智城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真实、完整和准确。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深圳市国资委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100%股权,为深智城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一级子公司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主要业务
1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16,000.0030%规划咨询、工程设计和检测、大数据与智慧交通等
2深圳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中心有限公司20,000.00100%数据中心的开发、建设与运营
3深圳市智慧城市通信有限公司10,000.00100%专用通信网络的开发、建设和运营
4深圳市智慧城市产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000.00100%创业投资业务;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5深圳市智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2,000.00100%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6深圳市易图资讯股份有限公司7,812.553.76%房地产信息网站运营;地图编制及互联网地图延伸服务;网站技术开发
7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控股有限公司10,000.00100%智慧城市产业投资
8深圳市智工服务有限公司2,000.0050%智慧工会系统的开发维护、运营与增值服务
9深圳征信服务有限公司20,000.00100%企业信用调查和评估、企业信用修复服务、市场调查等
10深圳市智慧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00.00100%智慧城市规划设计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核查

深智城主要从事投资控股。深智城成立于2018年12月18日,2018年、2019年、2020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总资产710,088.97146,962.8189,460.61
净资产417,648.2985,858.4138,255.32
营业收入119,335.7998,080.1772,931.28
净利润7,345.309,461.957,778.35
资产负债率41.18%41.58%57.24%
净资产收益率1.76%11.02%20.33%

注:2018、2019和2020年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深智城已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深智城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简要状况。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深智城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深智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职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张晓春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中国
李澎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中国中国
隆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国中国
姓名职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舒洪峰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国中国
林发成副总经理中国中国
罗介平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国中国
陈阳升党委委员、财务总监中国中国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深智城持有境内上市公司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城交”)的股份为30%,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简称证券代码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持股比例持有方式
1深城交30109116,000万元聚焦于城市交通领域,以交通大数据分析为基础,为客户提供城市交通整体解决方案,具体业务包括规划咨询、工程设计和检测、大数据软件及智慧交通等。30%直接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深智城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情况的说明的核查

经核查,最近两年深智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国资委,未发生变化。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进行了陈述:

“深智城是深圳市国资委全资设立的直管企业,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城市大脑等新一代科技为抓手,在国资国企数字化、智慧城市、智慧产业等领域开展建设运营。基于对上市公司业务的认可,深智城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完善产业链布局,实现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明确、理由充分,未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的情形,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既定战略相符。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卓翼科技股份的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除本次交易涉及的认购非公开发行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暂无明确的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根据后续实际情况需要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授权或审批程序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程序

2021年3月22日,深智城临时决策领导小组(代行董事会职权)批准本次交易。

2021年9月29日,深智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21]554号)。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内部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

2、本次权益变动待履行程序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表决权委托,同时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2021年3月29日,深智城与夏传武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夏传武先生不可撤销的将其持有的卓翼科技93,000,000股股份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长期排他性的委托给深智城行使,深智城同意接受委托。《表决权委托协议》将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非公开发行事项后生效。表决权委托后,非公开发行完成前,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表决权委托前表决权委托后
股份数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股份数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深智城-----16.12%

2021年3月29日,深智城与卓翼科技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认购卓翼科技非公开发行的99,273,607股股份。2021年11月9日,深智城与卓翼科技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卓翼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调整为67,010,364股,由深智城全额认购。

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前发行后
股份数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股份数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深智城--16.12%67,010,36410.41%24.85%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是否存在限制情况的核查

1、表决权委托

经核查,截至《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日,夏传武先生持有卓翼科技97,317,172股,持股比例为16.87%,其累计质押股份95,753,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0%,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8.39%;其累计被冻结公司股份97,317,1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87%,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质押人名称质权人名称质押股数(股)到期日
1夏传武中信建投36,220,0002019年5月31日
2夏传武浦发银行25,000,0002020年2月6日
3夏传武长城证券34,533,9302020年5月21日
合计95,753,930/
序号持股人名称冻结原因冻结股数(股)冻结截止期限
1夏传武宁波市公安局司法冻结97,317,1722021年11月14日
合计97,317,172/

截至《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日,夏传武先生上述质押存在逾期情形,其既未与相关质权人达成展期安排也未解除质押,上市公司也未接到质权人要求强制平仓等通知文件。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夏传武先生所持上市公司股票被轮候冻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被轮候冻结股数(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委托日期轮候期限轮候机关
夏传武25,000,00025.69%4.33%2021年4月19日36个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夏传武97,317,172100.00%16.87%2021年8月6日36个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股份存在质押及冻结情况,若将来因市场剧烈波动、上市公司股价大幅下滑或发生其他不可控因素,不排除夏传武先生所拥有的相关股份被行使质权或其他原因导致持股减少或权利受限的情况发生。如发生该等情形,则可能导致夏传武先生委托给深智城的股份表决权数量下降,且深智城如未及时采取措施巩固控制权的,将会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造成一定影响,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相关风险。

2、非公开发行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卓翼科技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本次认购获得的新发行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自新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至该等股份解禁之日止,所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核查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1年3月29日签署:

甲方(委托方):夏传武

乙方(受托方):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为支持标的公司发展,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委托方不可撤销的将所持有的标的公司93,000,00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或“委托股份”)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长期排他性的委托给受托方行使,受托方同意接受委托。

2、表决权委托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委托方不可撤销地授权受托方作为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的唯一的、排他代理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的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

①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并提出提案;

②签署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文件;

③代表股东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者罢免标的公司的董事(候

选人)、监事(候选人)及其他应由股东任免的人员及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④届时有效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

⑤查阅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⑥公司章程项下的股东其他股份表决权(包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不包括分红权、收益权)、知情权、质询权等合法权利。

(2)上述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标的公司的各项议案,受托方可自行投票行使表决权,且无需委托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3)在委托期间内,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委托方作为标的公司股东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仍由委托方承担并履行。

(4)受托方在股东大会上对前述第(1)款约定的事项进行表决后,委托方无条件、不可撤销地认可受托方的意见,并在其发表意见、声明、表态等行动上与受托方意见保持一致,不会对受托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任何异议和反对。

(5)该等标的股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的送股(含公积金转增股)、因配股产生的获配股份等其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给受托方。

3、委托权利的行使

(1)委托方将就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与受托方保持一致的意见,因此针对具体表决事项,委托方将不再出具具体的《授权委托书》。

(2)委托方将就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3)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的原因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

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4、股份减持

(1)为确保乙方控制权的稳定,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以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2)甲方减持股份的,应先减持其委托股份之外的股份,后减持委托股份。

5、股票增值奖励

(1)为支持乙方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后,利用自身资源优势,最大限度支持标的公司业务发展,提升标的公司市值,甲方同意在未来减持股票取得减持收入时,就股票的增值收益,给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一定奖励。

以甲方未来减持标的公司股票的价格与标的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标的公司股票均价(以下简称“基准股价”)的110%的差额为奖励单价,以27,500,000股为总奖励数量(若标的公司股票在标的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后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奖励数量相应作除权调整),奖励金额为奖励单价与奖励数量的乘积。每笔股票减持交易分别结算奖励金额,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协议中单次形成成交金额的交易为一笔交易。甲方某一笔减持标的公司股票的价格低于该笔减持日前六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以该笔股票减持日前六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为基准股价。奖励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奖励金额=(P1-P0*110%)*Q

其中,P1为甲方未来减持标的公司股票的价格与每笔股票减持前六十个交易日标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较高者;P0为标的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标的公司股票均价,即基准股价;Q为甲方减持标的公司股份的数量。

若标的公司股票在标的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基准股价P0将作

相应调整,具体规则如下。调整前基准股价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调整后基准股价为P,则: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P0/(1+N);配股:P=(P0+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P0+A*K)/(1+N+K);派息/现金分红:P=P0-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P0-D+A*K)/(1+N+K)。基准股价经上述除权除息调整后,奖励金额计算调整如下:

奖励金额=(P1-P*110%)*Q

(2)甲方应在每笔股票减持获得收入后的三日内,向乙方支付上述股票增值奖励。

6、委托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年内,不以任何方式谋求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且未经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增持标的公司股份及表决权。

7、效力和期限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日生效:

①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获得标的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②本协议相关事宜获得乙方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及国资主管部门(如需)批准;

若本条所述之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并得以正常履行的,且生效条件未能成就一事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则本协议终止双方互不追究相对方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因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或其他政府主管的审批而终止,本协议亦终止。

(2)除本协议约定的特定情形外,本协议长期有效。

(3)如因司法拍卖、质押权人行使质权等情形导致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股份数量减少,或甲方遵守本协议规定减持部分委托股份的,则剩余部分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事宜仍按本协议执行。

8、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违约方”)实质性的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补偿守约方损失。

(二)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1年3月29日在深圳市签署:

甲方(发行人):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本次发行

甲方本次拟非公开发行99,273,607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拟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2、认购方式、数量

乙方将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乙方本次认购股票的最终数量由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发行方案确定。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乙方本次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3、认购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即乙方认购价格,下同)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4.13元/股(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本次非公开发行乙方认购的总价款为409,999,996.91元。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标的股票的发行价格将参照下述规则进行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4、限售期

标的股票自甲方本次非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本次发行完成前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甲方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股份锁定相关事宜,甲方将对此提供一切必要之协助。

5、股款的支付方式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之认购款总金额认购标的股票。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乙方收到甲方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股款缴纳通知(下称“缴款通知”)后,按缴款通知要

求以现金汇款方式一次性将本协议约定的认购价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余额,将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6、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日生效:

①本协议相关事宜及具体方案获得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②本协议相关事宜获得乙方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及国资主管部门(如需)批准;

③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经营者集中;

④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若本协议所述之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并得以正常履行的,且生效条件未能成就一事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则本协议终止双方互不追究相对方的法律责任。

(2)终止条件

本协议可因下列任一情况的发生而终止;

①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②如拥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出台永久禁令、法律法规、规章、命令,使本次交易受到限制、被禁止或无法完成,或本次交易因未获得审批机关批准/认可从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实施(无论原因为何,均在此限);

③因不可抗力等非甲乙双方的原因而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

④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针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5日内,如违约方仍未采取任何

补救措施,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⑤乙方为实施本次交易而开展的尽职调查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相关文件或说明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因此而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需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⑥甲方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其不存在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或其他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违法行为,且未被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若因前述事项导致未能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本次交易所发生的成本和开支。

7、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其因违约行为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2)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原因,导致乙方最终认购数量与甲方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或本协议约定的数量有差异的,甲方将不承担发行不足的责任,不视为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实际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来调整最终向乙方发行的股份数量。

(3)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项下约定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乙方认购事宜如遇以下情形,则本协议终止:

①未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②未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③未经乙方内部有权决策机构授权和批准;

④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经营者集中未获得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审查通过;

⑤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因以上事项②、③、④、⑤项事由导致本协议终止的,双方均不构成违约,

但如因第①项事由导致本协议终止,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达成本次交易所发生的全部成本和开支。

(三)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1年11月9日在深圳市签署:

甲方(发行人):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认购人):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本次发行认购总价款的调整

双方同意,根据监管政策及双方协商一致,本次非公开发行乙方认购的总价款由原协议中409,999,996.91元调整为276,752,803.32元。

股份认购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

4.13元/股,认购单价不变。

2、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调整

各方同意,本次发行价格不变,根据上述认购价款的调整,甲方本次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数量由原协议中99,273,607股调整为67,010,364股。

3、除本补充协议约定变更的条款外,原协议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补充协议作为原协议的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五、对资金来源的核查

根据《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及《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深智城拟以4.13元/股的价格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增的股份,即67,010,36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41%,认购价款为276,752,803.32元。

经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报表,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本财务顾问认为,深智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使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对外公开募集资金取得认购资金的情形。

深智城本次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的资金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持股5%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深智城本次认购资金不属于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结构化融资等情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后续计划的核查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将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且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名并当选的董事应在董事会席位中占多数。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上市公司提名了1名董事。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名相关符合任职资格以及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士,并将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他股东之间没有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在资产、人员、业务、财务、机构等方面将保持独立,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智城已于2021年3月29日出具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具备独立经营的能力。

(2)保证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2、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做出人事任免决定。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信息披

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上市公司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体系,该等体系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独立。

3、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核算部门的独立性,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设置独立的财务部负责相关业务的具体运作。上市公司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不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上市公司将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以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的情况。

4、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结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上市公司继续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如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

上述承诺一经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即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本承诺函在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通过表决权或直接/间接持有股份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期间持续有效;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

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业务与卓翼科技及其附属企业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为规范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深智城人于2021年3月29日出具了《关于与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制的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而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情形,也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或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身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4、无论何种原因,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将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5、本承诺一经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即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本承诺在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通过表决权或直接/间接持有股份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期间持续有效;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经核查,为充分保护权益变动完成后的上市公司的利益,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1年3月29日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制的公司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营实体将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拆借、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3、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必要的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公允、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依法签署相关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必要的交易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内控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在上市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须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

6、本承诺一经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即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本承诺在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通过表决权或直接/间接持有股份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期间持续有效;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对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在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交易的情形。

(二)对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在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行为。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经核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卓翼科技股票的情形。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根据深智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深智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卓翼科技股票的情形。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1、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2、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3、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已经基本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涉及本次权益变动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十二、对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要求,本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聘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尽职调查,聘请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二)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十三、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按照《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准则16号》等相关规定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本财务顾问核查与验证,该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修订稿)》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进才 朱真莹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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