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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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修订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2021年7月19日下发的《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1749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根据反馈意见要求,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翼科技”、“发行人”、“申请人”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会同申请人、申请人会计师、申请人律师,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及分析说明,并根据贵会反馈意见的要求提供了书面回复,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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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问题1:关于本次发行对象 ...... 4
问题2:关于控制权变更 ...... 7
问题3:关于未决诉讼 ...... 37
问题4:关于持续经营 ...... 47
问题5:关于规范运行 ...... 56
问题6:关于行政处罚 ...... 62
问题7:关于投资性房地产 ...... 69
问题8: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 74
问题9:关于环保 ...... 81
问题10:关于租赁房产 ...... 83
问题11:关于资产减值损失及亏损 ...... 89
问题12:关于发行人与MEDION AG的买卖合同纠纷 ...... 107
问题13:关于会计差错更正 ...... 110
问题14:关于前次募投项目 ...... 115
问题15:关于补充流动资金 ...... 119
问题16:关于财务性投资 ......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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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关于本次发行对象根据申报材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智城)。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深智城是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持有多少;何时持有;(2)深智城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3)是否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深智城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4)深智城是否符合2020年2月14日修订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深智城是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持有多少;何时持有
本次发行前,深智城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深智城将持有公司67,010,364股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41%。
二、深智城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根据深智城出具的《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和承诺》,深智城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公司及公司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深智城为深圳市国资委直管企业(深圳市国资委持有深智城100%股权),注册资本34亿元,具备相应的认购资金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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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深智城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深智城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公司已于2021年3月31日公告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四、深智城是否符合2020年2月14日修订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一)深智城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对象为深智城,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二)深智城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对象深智城未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传武于2021年3月29日与深智城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9,30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12%)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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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排他性地委托给深智城。自《表决权委托协议》2021年4月15日生效之日起,深智城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本次发行完成后,深智城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对象深智城由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且深智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成为控股股东。深智城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综上所述,深智城符合2020年2月14日修订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查阅了深智城出具的《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和承诺》、关于其他事项的确认函;取得并查阅了深智城提供的最新营业执照、2020年度审计报告;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其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声明》;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告文件。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在本次发行完成前,深智城未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深智城将持有发行人67,010,364股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41%;深智城用于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深智城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深智城具有认购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2020年2月14日修订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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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关于控制权变更根据申报材料,截至2021年3月31日,夏传武为公司唯一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20年10月,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传武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其所持公司股份早在2019年11月已悉数被公安机关冻结。截至目前,夏传武累计质押股份95,753,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0%,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8.39%;其累计被冻结的公司股份为97,317,1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87%,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夏传武于2021年4月将其持有的公司9,30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12%)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长期排他性地委托给深智城,深智城取得公司控制权,深圳市国资委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夏传武将其持有的申请人股份9,3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2%)表决权委托给深智城行使及所导致的公司控制权变更及本次发行,是否是变相的“卖壳”行为;(2)目前界定申请人为无控股股东及深圳市国资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意规避监管政策的相关规定;(3)2021年3月29日,夏传武先生与深智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背景、原因、内容及信息披露情况;(4)是否造成违反公开承诺行为;(5)申请人无控股股东的状况是否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本次募投实施及申请人未来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6)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7)若夏传武因司法强制执行或强制平仓,丧失其所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深智城与夏传武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如何落实,如何规避上市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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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夏传武将其持有的申请人股份9,3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2%)表决权委托给深智城行使及所导致的公司控制权变更及本次发行,是否是变相的“卖壳”行为
(一)本次控制权变更及本次发行的目的是引入国有产业资本挽救并做大做强上市公司,具有较强的纾困意义
2020年10月,夏传武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其所持公司股份早在2019年11月已悉数被公安机关冻结。受实际控制人问题影响,公司逐渐面临部分客户缩减订单、融资困难等问题,作为拥有约1.5万员工的大型制造企业,亟需解决实际控制人问题,稳定公司经营。在此背景下,公司引入深智城,实现控制权变更,可以纾困公司。
深智城是深圳市国资委全资设立的直管企业,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城市大脑等新一代科技为抓手,在国资国企数字化、智慧城市、智慧产业等领域开展建设运营;基于对公司业务的认可,深智城通过接受夏传武的表决权委托及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实现对公司的控制,以完善其产业链布局,提升其产业链制造实力。
公司引入深智城后,将在资源、融资、品牌、市场等方面发挥与深智城的协同效应,提升综合竞争实力,从而进一步做强、做优,更好地为公司及中小股东创造价值;本次非公开发行对于公司流动资金的补充将有效解决公司未来发展所产生的资金缺口;此外,资本实力的夯实和财务结构的改善将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打开银行信贷空间,为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提供持续可靠的资金融通支持;随着公司资产规模的有序扩张及资产质量的持续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二)本次控制权变更,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变现”
本次控制权变更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和表决权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传武未通过本次控制权变更而实现“变现”。本次控制权变更的具体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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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9日,夏传武与深智城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夏传武将其持有的93,0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6.12%)之表决权不可撤销地、长期排他性地委托给深智城,2021年4月15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表决权委托协议》正式生效。2021年3月29日,公司与深智城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2021年11月9日,公司与深智城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公司拟向深智城发行67,010,364股股票,深智城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
在夏传武将其持有的公司93,000,000股股份之表决权委托给深智城后,发行人的控制权已发生变更,即夏传武虽仍持有公司97,317,17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87%),但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仅为4,317,1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5%;深智城虽不持有公司股份,但其拥有公司93,000,000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6.12%),因此,深智城能够控制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深智城将持有公司67,010,364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0.41%,成为控股股东,加上其受托的表决权,深智城合计将拥有公司160,010,364股股票的表决权,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表决权总数的24.85%。
(三)发行人基本面较好,深智城无明确的资产重组计划
发行人为国内大型3C产品的方案提供商和制造商,产品涵盖网络通讯终端类产品、消费电子产品等领域,向品牌商客户提供研发设计、制造与技术支持等服务。随着5G建设和应用的持续深入,发行人所在产业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发行人自身具备较好的客户基础及研发制造能力,主要客户为小米、360等知名品牌企业,并与主要客户保持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分别为
31.46亿元、33.43亿元、30.41亿元。如前所述,本次发行引入国有产业资本深智城后,发行人将迎来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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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智城2021年11月12日发布的《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深智城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发行人主营业务或者对发行人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发行人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发行人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综上所述,本次控制权变更及本次发行的目的、方式、后续计划表明,夏传武将其持有的发行人9,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2%)表决权委托给深智城行使及所导致的公司控制权变更及本次发行,不属于变相“卖壳”行为。
二、目前界定申请人为无控股股东及深圳市国资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意规避监管政策的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理由
1、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7.1规定:“……(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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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深智城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理由
(1)深智城为拥有公司股份表决权最多的单一主体,且公司股份较为分散在夏传武将其持有的发行人93,000,000股股份之表决权委托给深智城后,夏传武虽仍持有发行人97,317,172股股份,但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仅为4,317,1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5%;深智城虽不持有发行人股份,但其拥有发行人93,000,000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6.12%),为拥有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数量最多的单一主体。
除公司第一大股东夏传武外,公司股份较为分散,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夏传武 | 97,317,172 | 16.87% |
2 | 陈方方 | 16,952,225 | 2.94% |
3 | 深圳市上元星晖电子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 8,913,949 | 1.55% |
4 | 深圳市中科祥瑞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475,097 | 0.78% |
5 | 王杏才 | 3,000,000 | 0.52% |
6 | 陈冰 | 2,815,700 | 0.49% |
7 | 深圳市东森威实业有限公司 | 2,663,700 | 0.46% |
8 | 姚建明 | 2,652,900 | 0.46% |
9 | 肖慧琼 | 2,551,800 | 0.44% |
10 | 魏杰 | 2,550,000 | 0.44% |
合计 | 143,892,543 | 24.95% |
注: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9,812,924股,持股比例为1.7%。
(2)深智城通过行使表决权已实际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共召开了三次股东大会。深智城均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了相应股份的表决权,依其可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了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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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届次 | 召开时间 | 投资者参与比例 | 其中深智城参与比例 |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21年10月13日 | 17.0964% | 16.12% |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21年6月17日 | 17.4799% | 16.12% |
2020年度股东大会 | 2021年5月21日 | 18.4449% | 16.12%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深智城依其可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拥有公司控制权。
3、认定公司无控股股东的理由
根据夏传武和深智城的确认,夏传武和深智城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已于2021年5月22日披露《关于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夏传武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公告》。《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夏传武虽仍持有公司16.87%的股份,但其中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仅为0.75%,不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夏传武已不符合上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中关于控股股东的规定。
如前所述,《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深智城拥有公司控制权,但深智城在本次发行前暂未持有公司股份,深智城亦不符合上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中关于控股股东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深智城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综上,《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本次发行前,认定公司无控股股东。
4、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理由
2021年8月20日,鉴于深智城系由深圳市国资委实行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其根据《深圳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年版)》及《公司章程》规定,对卓翼科技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能够自主独立决策,对于卓翼科技除股权激励外的其他相关重大经营决策均可自主独立决策,公司进一步明确披露实际控制人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机构深智城。深智城书面确认了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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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界定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深智城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有意规避监管政策的情况
1、界定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深智城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依据《表决权委托协议》于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之日起生效,是基于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现实情况达成的对发行人有利的交易安排,不存在有意规避监管政策的动机
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被公安执行逮捕,降低了客户、供应商、金融机构、员工等相关方对发行人的信心,给发行人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发行人订单及融资面临一定的困难,迫切需要解决实际控制人问题恢复信心。在此背景下,深智城亦有尽早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诉求,尽早制定改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计划。因此,经交易各方协商,《表决权委托协议》于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即生效,而非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同时生效。
《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深智城已推荐一名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发行人市场信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2、界定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深智城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规避同业竞争认定的情形
保荐机构已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论述了深智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夏传武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相关情况,且在本回复问题8中进一步论述了深智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相关情况,不存在规避同业竞争认定的情形。
3、界定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深智城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规避相关发行条件的情形
(1)不存在规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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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夏传武所涉案件可能的法律后果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传武因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其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一案尚处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尚未起诉至法院进入审判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由上可见,操纵证券市场罪、内幕交易罪所侵害的客体为正常的证券、期货交易秩序,而非具体的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夏传武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夏传武作为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卖出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构成了内幕交易,该处罚决定书并未认定公司参与内幕交易或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根据该规定,民事赔偿系以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为前提。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尚不存在由于实际控制人操纵证券市场或内幕交易而导致需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夏传武所涉案件可能的法律后果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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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夏传武所涉案件对公司的负面影响已消除
受夏传武所涉案件的影响,公司个别客户的订单以及公司的融资曾面临一定的困难。随着夏传武将其所持股份表决权委托给深智城,公司相应客户的订单已恢复正常,并已导入新客户;融资方面,新增授信额度5亿元,已有3家银行以银票方式放款。
③夏传武所持股份表决权永久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深智城,避免了未来潜在的影响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该表决权委托是长期、不可撤销的,除非相应股份减持,则该股份表决权的委托是永久性的,减持部分股份后,剩余股份表决权委托仍有效,直至其减持。控制权变更后,夏传武虽仍为上市公司大股东,但其表决权的永久性丧失,已避免了未来潜在的影响。
综上,界定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深智城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规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2)不存在规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传武于2018年5月离任总经理职务,于2018年8月离任董事长等董事会相关职务,其非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夏传武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因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形。
综上,目前界定发行人为无控股股东及深智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充分,不存在规避监管政策相关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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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1年3月29日,夏传武先生与深智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背景、原因、内容及信息披露情况
(一)背景及原因
夏传武与深智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系出于控制权变更之目的,其背景、原因参见本问题回复“一、(一)本次控制权变更的目的是引入国有产业资本挽救并做大做强上市公司,具有较强的纾困意义”所述。
(二)协议主要内容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1年3月29日签署:
甲方(委托方):夏传武
乙方(受托方):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为支持标的公司发展,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委托方不可撤销的将所持有的标的公司93,000,00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或“委托股份”)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长期排他性的委托给受托方行使,受托方同意接受委托。
2、表决权委托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委托方不可撤销地授权受托方作为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的唯一的、排他代理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的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
①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并提出提案;
②签署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文件;
③代表股东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者罢免标的公司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及其他应由股东任免的人员及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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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届时有效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
⑤查阅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⑥公司章程项下的股东其他股份表决权(包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不包括分红权、收益权)、知情权、质询权等合法权利。
(2)上述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标的公司的各项议案,受托方可自行投票行使表决权,且无需由委托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3)在委托期间内,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委托方作为标的公司股东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仍由委托方承担并履行。
(4)受托方在股东大会上对前述第1款约定的事项进行表决后,委托方无条件、不可撤销地认可受托方的意见,并在其发表意见、声明、表态等行动上与受托方意见保持一致,不会对受托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任何异议和反对。
(5)该等标的股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的送股(含公积金转增股)、因配股产生的获配股份等其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给受托方。
3、委托权利的行使
(1)委托方将就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与受托方保持一致的意见,因此针对具体表决事项,委托方将不再出具具体的《授权委托书》。
(2)委托方将就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3)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的原因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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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免责与补偿
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受托方不会因受托行使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权利而被要求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第三方向其提出诉讼、追讨、仲裁、索赔或政府机关的行政调查、处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
5、股份减持
(1)为确保乙方控制权的稳定,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以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2)甲方减持股份的,应先减持其委托股份之外的股份,后减持委托股份。
6、股票增值奖励
(1)为支持乙方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后,利用自身资源优势,最大限度支持标的公司业务发展,提升标的公司市值,甲方同意在未来减持股票取得减持收入时,就股票的增值收益,给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一定奖励。
以甲方未来减持标的公司股票的价格与标的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标的公司股票均价(以下简称“基准股价”)的110%的差额为奖励单价,以27,500,000股为总奖励数量(若标的公司股票在标的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后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奖励数量相应作除权调整),奖励金额为奖励单价与奖励数量的乘积。每笔股票减持交易分别结算奖励金额,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协议中单次形成成交金额的交易为一笔交易。甲方某一笔减持标的公司股票的价格低于该笔减持日前六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以该笔股票减持日前六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为基准股价。奖励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奖励金额=(P1-P0*110%)*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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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1为甲方未来减持标的公司股票的价格与每笔股票减持前六十个交易日标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较高者;P0为标的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标的公司股票均价,即基准股价;Q为甲方减持标的公司股份的数量。若标的公司股票在标的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基准股价P0将作相应调整,具体规则如下。
调整前基准股价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调整后基准股价为P,则: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P0/(1+N);
配股:P=(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P0+A*K)/(1+N+K);
派息/现金分红:P=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P0-D+A*K)/(1+N+K)。
基准股价经上述除权除息调整后,奖励金额计算调整如下:
奖励金额=(P1-P*110%)*Q
(2)甲方应在每笔股票减持获得收入后的三日内,向乙方支付上述股票增值奖励。
7、陈述、保证与承诺
(1)委托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①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能够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②其在本协议生效时是标的公司的在册股东,其授权受托方行使的股东权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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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其承诺受托方可以根据本协议及标的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完全、充分地行使委托权利;
④委托方不存在就标的股份委托本协议主体之外的第三方行使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约定的权利,本协议生效前存在上述相关委托的,委托方均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予以完全终止/解除;
⑤委托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年内,不以任何方式谋求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且未经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增持标的公司股份及表决权。
(2)受托方承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的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及本协议约定行使委托权利。
8、效力和期限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日生效:
①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获得标的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②本协议相关事宜获得乙方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及国资主管部门(如需)批准。
若本条所述之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并得以正常履行的,且生效条件未能成就一事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则本协议终止双方互不追究相对方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因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或其他政府主管的审批而终止,本协议亦终止。
(2)除本协议约定的特定情形外,本协议长期有效。
(3)如因司法拍卖、质押权人行使质权等情形导致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股份数量减少,或甲方遵守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减持部分委托股份的,则剩余部分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事宜仍按本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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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违约方”)实质性的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损失。
(三)协议条款合规性
《表决权委托协议》中设置了股票增值奖励条款,即委托人夏传武将其持有的部分股票未来减持获得的部分增值收益奖励给受托人深智城。
1、股票增值奖励是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夏传武基于其现实困境作出的解决自身问题和支持公司发展的决定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夏传武身陷刑事、行政、民事多重问题,债务负担较重。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正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所持股票悉数被冻结,预计罚金金额较大;因涉嫌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中国证监会已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罚没金额合计4,261.69万元。夏传武所持股份的98.39%质押融资29,484.79万元,均已逾期较长时间,且短期内无法偿还,预计利息、罚息或违约金金额较大。
受原实际控制人问题影响,公司融资面临一定的困难。基于纾困及公司发展之目的,拟引入国有产业资本深智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夏传武所持公司股票为其核心资产,其寄希望于所持公司股票增值,以解决其债务问题。此外,基于现实困境,其已无力支持公司发展,委托表决权给深智城并给予部分股票的增值奖励,促使深智城长期支持并经营好公司,是其在现实困境下作出的解决自身问题和支持公司发展的决定。
2、股票增值奖励的兑现具有长期性,取决于公司长期的经营和业绩情况,深智城唯有经营好公司才能获得奖励
结合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夏传武所涉案件进展情况及其债务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其减持股票至少须在其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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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最终判决6个月后,并且在解除冻结、质押之后,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股票增值奖励的兑现具有长期性,而公司股票价格的长期表现将反映公司长期的经营和业绩情况。深智城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后,唯有长期经营好公司,尽其所能支持上市公司发展,才有可能获得奖励。
3、股票增值奖励的兑现具有挑战性,奖励基准高、盈利基础弱
(1)奖励基准高。股票增值奖励的基准价格为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110%,即5.67元/股,只有未来减持价格高于5.67元/股时才有奖励。
(2)盈利基础弱。公司主要为小米、360等知名品牌客户提供研发制造服务,虽具备较好的客户基础以及研发制造能力,近年来收入规模稳定在30亿元左右,但受各种内外部因素影响,公司近年盈利状况不好,最近三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12,380.81万元、3,191.86万元、-57,655.64万元。
综上,股票增值奖励的兑现具有较强的挑战性,其本质是超额付出的对价。
4、夏传武所持股票质押均已逾期且其所持股票悉数被冻结,能否主动减持以兑现奖励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且何时兑现完全取决于夏传武
如前所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夏传武身陷刑事、行政、民事多重问题,债务负担较重,其所持股票质押均已逾期且其所持股票悉数被冻结。未来减持限制解除后,其所持股票因司法强制执行、质权人行使职权而被动减持的部分,深智城无法获得股票增值奖励。基于其届时的债务状况,能否有机会主动减持股票以兑现奖励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
此外,股票增值奖励兑现的时点取决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夏传武减持股票的时间,深智城不可控,极端情况下,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夏传武一直不减持,股票增值奖励就一直无法兑现。这进一步加剧了股票增值奖励兑现的不确定性。
综上,股票增值奖励是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夏传武基于其现实困境作出的解决自身问题和支持公司发展的决定,同时股票增值奖励兑现的长期性以及较强的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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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性和不确定性表明,股票增值奖励具有明显的激励性质,并非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并非财务资助或者补偿。股票增值奖励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信息披露情况
发行人就上述表决权委托事宜履行的信息披露程序如下:
1、发行人于2021年3月24日披露《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2、发行人于2021年3月31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投票权<委托解除书>及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复牌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3、夏传武于2021年4月2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深智城于同日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财务顾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同日披露《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21年3月30日向发行人下发关于控制权变更相关事项的《关注函》,发行人于2021年4月6日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于同日出具《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核查意见》;
5、发行人于2021年4月16日披露《关于表决权委托生效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54),发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表决权委托协议》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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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行人于2021年8月20日披露《关于表决权委托生效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1-091),经公司审慎判断,在本次表决权委托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深智城。
四、是否造成违反公开承诺行为
截至2021年3月29日夏传武与深智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时,夏传武正在履行的公开承诺事项如下: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截至2021年3月29日,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本次发行对承诺履行的影响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夏传武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1、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2、本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 3、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 正在履行;无影响;该承诺于2021年4月15日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履行完毕 | 2008年3月28日 | 夏传武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该承诺持续有效 |
发行人前控股股东、前实际控制人 | 若税收主管部门对股份公司2005年1月1日至首次公开发行完成之日期间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款进行追缴,将以现金方式,按股份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前的持股比例,全额承担股份上述期间应补交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 正在履行;无影响,承诺仍然有效 | 2009年2月22日 | 长期 |
综上,《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时,夏传武不存在正在履行的影响其委托所持股份表决权的承诺事项,夏传武与深智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不会造成违反其正在履行的公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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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人无控股股东的状况是否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本次募投实施及申请人未来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夏传武,《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公司控股股东由夏传武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夏传武变更为深智城。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后,仍为3C产品的方案提供商和制造商,产品涵盖网络通讯终端类产品、便携式消费电子产品等领域,向国内外知名品牌商等客户提供设计、制造与技术支持等服务,发展战略和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公司的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同时,公司仍具备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与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正常履行职务,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均正常履行审议、决策、监督、管理及执行等职能,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此外,公司虽认定为无控股股东,但深智城实际能够控制公司,深智城将发挥自身国有产业资本优势,在资源、融资、品牌、市场等方面发挥与公司的协同效应,提升综合竞争实力,从而进一步做强、做优上市公司,更好地为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创造价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由深智城全额认购,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支持日常生产经营。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深智城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综上,公司短期内无控股股东的状况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本次募投实施及公司未来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本次控制权变更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于对上市公司业务的认可,深智城通过接受夏传武的表决权委托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不仅能够解决公司实际控制人问题,纾困公司,而且可以发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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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国有产业资本优势,在资源、融资、品牌、市场等方面发挥与公司的协同效应,提升综合竞争实力,从而进一步做强、做优上市公司,更好地为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创造价值。因此,本次控制权变更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深智城在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方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深智城已出具相关承诺,承诺其不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深智城已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
“(1)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①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具备独立经营的能力。
②保证深智城及其关联方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2)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①深智城及深智城控制的其他企业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做出人事任免决定。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深智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深智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深智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②深智城保证上市公司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体系,该等体系与深智城及深智城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独立。
(3)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深智城保证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核算部门的独立性,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设置独立的财务部负责相关业务的具体运作。上市公司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不与深智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上市公司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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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纳税。上市公司将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深智城以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的情况。
(4)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深智城保证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结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与深智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上市公司继续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深智城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若深智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如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
上述承诺一经深智城签署即对深智城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本承诺函在深智城能够通过表决权或直接/间接持有股份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期间持续有效;深智城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深智城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深智城已出具《关于与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深智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制的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而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情形,也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深智城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或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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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智城不会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身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4)无论何种原因,如深智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将来受深智城控制的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深智城将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要求深智城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5)本承诺一经深智城签署即对深智城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本承诺函在深智城能够通过表决权或直接/间接持有股份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期间持续有效;深智城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深智城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深智城已出具《关于减少及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深智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制的公司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2)深智城及深智城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营实体将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深智城及深智城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拆借、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3)对于深智城及深智城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必要的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公允、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依法签署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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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智城及深智城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必要的交易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内控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在上市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须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5)深智城及深智城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
(6)本承诺函一经深智城签署即对深智城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本承诺函在深智城能够通过表决权或直接/间接持有股份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期间持续有效;深智城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深智城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深智城已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等方面做出承诺,发行人控制权变更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发行人控制权变更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发行人控制权变更已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对控制权变更相关事宜进行披露,发行人控制权变更事宜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发行人控制权变更事宜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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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若夏传武因司法强制执行或强制平仓,丧失其所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深智城与夏传武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如何落实,如何规避上市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一)夏传武所持发行人股票质押及相关诉讼仲裁情况
1、质押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夏传武所持发行人股票质押情况如下:
质押人 | 质押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 |
夏传武 | 95,753,930 | 16.60 | 98.39 |
夏传武股票质押所融资金主要用于认购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及个人资金需求。
截至2021年9月30日,夏传武具体融资金额及股票质押情况如下:
序号 | 质权人 | 出质人 | 质押股数 (股) | 融资金额 (元) | 起始日 | 截止日 |
1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夏传武 | 34,533,930 | 119,000,000 | 2017年5月24日 | 2020年10月29日 |
2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夏传武 | 25,000,000 | 62,000,000 | 2017年2月6日 | 2020年2月6日 |
3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夏传武 | 15,890,000 | 70,000,000 | 2017年11月20日 | 2019年5月31日 |
2,500,000 | 2018年2月12日 | |||||
3,050,000 | 2019年5月8日 | |||||
12,220,000 | 43,847,929.56 | 2017年12月14日 | 2019年5月31日 | |||
2,560,000 | 2019年5月8日 | |||||
合计 | 95,753,930 | 294,847,929.56 |
夏传武上述质押存在逾期情形,根据夏传武的确认,夏传武目前已无力偿还上述融资款,若质权人对质押股票进行违约处置,则可能导致夏传武委托给深智城的股份表决权数量下降。
2、相关诉讼仲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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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质权人已就质押逾期事项向夏传武采取法律行动,具体情况如下: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对夏传武进行了起诉,根据2021年1月22日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本金人民币6,200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1月3日,结欠利息额为人民币5,085,213.77元),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以其持有的卓翼科技(证券代码:002369)2,500万股股票(包括相应的送股、转增股及现金红利等)对被告的上述借款债务本息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质押股票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件开庭审理,尚无进一步进展。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夏传武提起了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夏传武向申请人中信建投支付融资本金113,847,929.56元及违约金29,627,843.17元(暂计至2020年10月30日,此后的违约金以未偿还113,847,929.5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夏传武承担;3、被申请人夏传武以质押的3,622万股卓翼科技股票(证券代码:
002369)及因送股、转增股份等所形成的派生股权,以及因持有质押股票及其派生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等孽息收入所得价款对仲裁请求1、2项中被申请人夏传武的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申请人中信建投有权以前述股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仲裁请求1、2项中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2021年5月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2021)京仲裁字第1303号《裁决书》,裁决夏传武向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本金113,847,929元、暂计至2020年10月30日(不含)的17,198,531.69元,并继续以本金为基数、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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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支付自2020年10月30日(含)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以及支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7月7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夏传武出具(2021)粤03执597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夏传武履行相关义务。2021年8月8日,夏传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中止执行的申请。后夏传武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2021年9月23日,北京金融法院出具(2021)京74民特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夏传武的申请。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该案件尚无进一步进展。
(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8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夏传武立即向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8月20日的款项合计137,406,655.56元(其中初始交易金额为1.19亿元,购回利息854,155.56元,违约金17,552,500.00元),以及2021年8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合同约定的应付金额、购回利息、违约金;(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夏传武合法拥有的34,533,930.00股卓翼科技股票享有质权,有权依法处置该股票,并就处置价款在夏传武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3)韦舒婷对夏传武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夏传武、韦舒婷连带承担本案件诉讼费用以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尚无进一步进展。
(二)夏传武所持发行人股票被冻结及其所涉案件情况
1、涉嫌操纵证券市场
截至2021年9月30日,夏传武所持发行人股票被冻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冻结股份数量 (股) | 冻结起始日 | 冻结终止日 | 冻结执行人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 |
夏传武 | 97,317,172 | 2019年11 | 2023年11月9 | 宁波市 | 16.87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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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 冻结股份数量 (股) | 冻结起始日 | 冻结终止日 | 冻结执行人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 |
月15日 | 日 | 公安局 |
注:夏传武所持公司股份原冻结终止日为2021年11月14日。2021年11月12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显示,夏传武所持股份冻结终止日延长至2023年11月9日。
夏传武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宁波市公安局冻结其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97,317,172股,并于2020年10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目前该案件已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现已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夏传武目前已被取保候审,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该案件尚无进一步进展。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夏传武所持发行人股票被轮候冻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被轮候冻结股数(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委托日期 | 轮候期限 | 轮候机关 |
夏传武 | 25,000,000 | 25.69% | 4.33% | 2021年4月19日 | 36个月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夏传武 | 97,317,172 | 100.00% | 16.87% | 2021年8月6日 | 36个月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内幕交易行为
2021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向夏传武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33号),因夏传武作为发行人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发行人拟终止重组事项的内幕敏感期内,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其持有的发行人无限售流通股11,552,730股,卖出资金111,945,953.70元,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9919%,该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夏传武违法所得21,308,432.85元,并处以21,308,432.85元罚款。2021年10月25日,中国证监会向夏传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3号),就夏传武上述内幕交易行为,决定没收夏传武违法所得21,308,432.85元,并处以21,308,432.85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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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夏传武因司法强制执行或强制平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及规避措施
1、夏传武所持公司股份因涉案而存在减持限制,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无法强制执行或强制平仓,《表决权委托协议》在该期间可有效落实,发行人控制权稳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第四条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夏传武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其所持公司股份已于2019年11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冻结,冻结终止日为2023年11月9日,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该案件仍处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尚未起诉至法院进入审判程序。
由于刑事案件侦查及判决时间较长,尚未起诉至法院进入审判程序,且夏传武所持公司股份在相关判决作出6个月之后才能减持,因此,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夏传武委托给深智城的股份表决权不会因质权人行使质权而减少。
2、夏传武所持股份未来解除减持限制后,存在被司法强制执行或强制平仓的风险,届时若深智城控制权受到威胁,其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控制权的稳定
夏传武所持股份未来解除减持限制后,存在被司法强制执行或强制平仓的风险。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如因司法拍卖、质押权人行使质权等情形导致委托股份数量减少,则剩余部分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事宜仍按《表决权委托协议》执行。同时,为进一步维护控制权的稳定,《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夏传武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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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应事先征得深智城书面同意。
根据深智城的说明,发行人作为国内大型3C产品的方案提供商和制造商,拥有优质客户基础和较强的制造能力,对其产业链具有重要意义,若未来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受到威胁,深智城将积极采取措施,维持其对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
八、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等法律法规,了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条件;
2、取得并查阅深智城出具的《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与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减少及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维持公司控制权稳定的说明及其他事项确认函;
3、取得并查阅了深智城出具的《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夏传武出具的《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取得并查阅了夏传武与深智城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发行人与深智城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5、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6、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公告文件;
7、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及《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夏传武与相关质权人签署的股份质押协议;
8、取得并查阅了夏传武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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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诉讼及仲裁文件;
9、对夏传武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辩护律师进行了访谈,取得并查阅了该辩护律师出具的《律师意见书》;
10、取得并查阅了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11、取得并查阅了深智城相关董监高的任命文件;
12、取得并查阅了《关于卓翼科技实际控制人披露变化情况的专项报告》;
13、查阅《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复核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满足发行条件;
14、取得并查阅了夏传武出具的确认函、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夏传武将其持有的发行人9,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2%)表决权委托给深智城行使及所导致的公司控制权变更及本次发行,不属于变相的“卖壳”行为;
2、目前界定发行人为无控股股东及深智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充分,不存在有意规避监管政策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3、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表决权委托事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夏传武与深智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不会造成违反其正在履行的公开承诺;
5、发行人短期内无控股股东的状况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本次募投实施及发行人未来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6、发行人控制权变更事宜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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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夏传武所持发行人股份因涉案而存在减持限制,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无法强制执行或强制平仓;深智城已出具说明,若未来控制权受到威胁,深智城将积极采取措施维持控制权的稳定;
8、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问题3:关于未决诉讼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目前存在较大金额的未决诉讼,部分资产被冻结,如果最终法院作出不利于公司的判决,存在支付大额赔偿金额的风险。请申请人就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补充说明(1)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2)诉讼或仲裁事项对申请人的影响,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申请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申请人的影响;(3)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是否会构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存在7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为MedionAG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产品质量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2013年至2016年间,发行人与Medion AG公司合作生产平板电脑,Medion 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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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托第三方设计,发行人负责代工生产,软件由Medion AG公司提供,关键元器件由Medion AG公司指定供应商供应,Medion AG公司向发行人先后采购了10英寸系列、7/8英寸系列平板电脑(下称“案涉产品”)多款,期间发行人依据Medion AG公司提供的订单(Purchase Order)生产,通过Medion AG公司品质检验合格后发货。
2014年1月,发行人与Medion AG公司就案涉产品的售后事宜订立“GeneralService Agreement between Zowee and Medion AG”(下称“《协议》”)。《协议》对索赔期限、总体故障率、售后维修和零件补给、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及赔偿计算方式等进行约定。2016年2月,Medion AG公司就案涉产品向发行人提出索赔,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于2017年7月委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向发行人发出律师函。
2018年2月至8月,发行人与Medion AG公司就案涉产品的销售情况、存在的具体问题、问题根源等进行了多轮分析讨论,并积极协商解决方案,但最终因双方意见差异而未达成解决协议。
2020年10月,Medion AG公司起诉发行人,并于10月30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根据Medion AG公司的《民事起诉状》,Medion AG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要求发行人(1)向其支付赔偿金额8,330,284.53欧元,折合人民币65,107,838元;
(2)赔偿上述金额造成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发行人履行义务止;
(3)支付2017年7月6日发函要求赔偿金额3,548,314欧元的利息损失,自2017年7月6日起,至发行人履行义务止,暂计至2019年12月9日止金额为414,808欧元,折合人民币3,242,055元;(4)全部诉讼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因Medion AG公司对发行人申请财产保全,2020年12月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民初56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发行人持有的翼飞投资的100%股权,冻结期限为2020年12月10日至2023年12月9日。
该案件于2021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Medion AG公司的诉讼请求。截至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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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出具日,尚无进一步进展。
(二)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不会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1、卓翼智造与深圳市轻松点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6年1月14日,卓翼智造作为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请求深圳市轻松点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共计1,694,888.00元,并支付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损失共计1,486,853.75元,并承担该仲裁费用。
2017年1月1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05号”裁决,裁决深圳市轻松点科技有限公司向卓翼智造赔偿合计3,181,741.75元,支付律师费及仲裁费127,923.00元。
2017年12月11日,深圳市轻松点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17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2民特37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深圳市轻松点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2018年10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破1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深圳市轻松点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卓翼智造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主张抵销权金额238.13652万元,法院确认卓翼智造抵销权主张成立,最终债权金额为92.829955万元。破产财产分配已完成,卓翼智造实际分配金额为53,169.09元。因深圳市轻松点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可能存在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债权人表决后同意管理人以诉讼方式追缴出资450万元,根据诉讼情况,管理人将另做分配方案追加分配。
2、深圳丰盛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卓大精密(发行人子公司)、翼丰盛(卓大精密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8年8月12日,因买卖合同纠纷,深圳丰盛真空技术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发行人、卓大精密、翼丰盛等各方。翼丰盛提出反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设备款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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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8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06民初18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翼丰盛向深圳丰盛真空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60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为标准自2018年8月14日计算利息至清偿日;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及翼丰盛的反诉请求。
2019年8月19日,翼丰盛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1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民终2841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3月20日,深圳丰盛真空技术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粤0306执5676号”《执行裁定书》,因翼丰盛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2020年5月21日,翼丰盛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进行再审审查。
2021年7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民申46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翼丰盛的再审申请。
3、杨北盈与发行人、卓大精密(发行人子公司)、翼丰盛(卓大精密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年11月5日,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杨北盈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发行人、翼丰盛、卓大精密。翼丰盛提起反诉,要求杨北盈返还房屋面积差、退还房屋押金、支付补偿金。
2019年5月14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06民初27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翼丰盛向杨北盈支付租金540,871.20元及利息2,624.90元;翼丰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物业,并支付房屋占有费36,058.08元及2018年12月3日后至实际搬离之日的房屋占有费;杨北盈可不退还押金54万元;翼丰盛向杨北盈支付变压器维修费16,622元,驳回翼丰盛的反诉请求。
2019年6月17日,翼丰盛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1月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民终1882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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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
2020年1月3日,杨北盈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06执479号《执行通知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粤0306执47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在将设备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后,划给杨北盈2,077,782元,翼丰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8月28日,法院根据杨北盈的申请将翼丰盛移交破产清算审查,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破28号”《决定书》,翼丰盛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021年6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06破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杨北盈、深圳丰盛真空技术有限公司及卓大精密的普通债权共计11,327,817.83元。根据管理人出具的翼丰盛破管字(2021)第4号《补缴出资通知书》,翼丰盛的股东卓大精密尚有1,020万元的实缴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卓大精密应缴纳全部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卓大精密非发行人的重要子公司,且目前已无实际经营业务,如卓大精密最终资不抵债,发行人将启动对卓大精密的破产清算程序。发行人已履行完毕对卓大精密的实缴出资义务,发行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卓大精密的债务承担责任,上述情形不会导致发行人承担额外的责任。
4、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康讯”)与发行人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
2020年3月12日,因承揽合同纠纷,中兴康讯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发行人返还结存的49,322件客供料、7,500元公证费及本案仲裁费。上述客供料价值为1,096,708.76元。2021年5月19日,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进行了受理。该案件已于2021年7月6日开庭。
2021年7月13日,中兴康讯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将第一项仲裁请求变更为:要求发行人返还996件客供料及就无法返还的4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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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物料以物料单价为基础向中兴康讯赔偿1,040,884.73元,同时要求发行人按照6%利率为标准向中兴康讯支付上述赔偿款项利息直至实际返还之日(暂计至2021年7月5日利息为166,484.52元),赔偿款及利息共计1,207,369.25元。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该案件尚未作出仲裁裁决。
5、翼丰盛向卓大精密、深圳市百汇富管理企业(普通合伙)追收未缴出资纠纷2021年5月23日,翼丰盛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卓大精密向翼丰盛缴付其未实缴的出资1,020万元,要求深圳市百汇富管理企业(普通合伙)向翼丰盛缴付其未实缴的出资980万元,同时要求卓大精密与深圳市百汇富管理企业(普通合伙)对上述诉讼请求互负连带责任。2021年8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向卓大精密出具了(2021)粤0306民初24998号《传票》,定于2021年11月17日开庭审理。2021年8月9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06民初249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卓大精密2,000万元财产。
2021年11月25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卓大精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翼丰盛缴纳出资款1,020万元;(2)深圳市百汇富管理企业(普通合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翼丰盛缴纳出资款780万元。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该案件尚无进一步进展。
6、深圳市众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
2021年8月17日,因租赁合同纠纷,发行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深圳市众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搬离租赁场所,并支付合计1,955,173.3元租金(租金计算至实际搬离租赁物之日)、2021年7月物业服务费36,328.96元及专项维修资金812.38元、租金滞纳金1,147,840.11元、赔偿金644,855.34元,并没收其保证金584,902.8元。2021年8月26日,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进行了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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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本回复出具日,双方已经和解,深圳国际仲裁院已作出《撤裁决定书》,深圳市众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1月29日搬出租赁场所,拟于2022年6月30日前结清所有租金。
上述6项案件中,除翼丰盛向卓大精密、深圳市百汇富管理企业(普通合伙)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外,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上述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事项均为日常经营中发生的合同履约纠纷,均不涉及核心专利、商标等重要资产的权属纠纷。
翼丰盛目前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卓大精密非发行人重要子公司,且目前已无实际经营业务,如卓大精密最终资不抵债,发行人将启动对卓大精密的破产清算程序。发行人已履行完毕对卓大精密的实缴出资义务,发行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卓大精密的债务承担责任,上述情形不会导致发行人承担额外的责任。
综上,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发行人败诉或仲裁不利,亦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诉讼或仲裁事项对申请人的影响,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申请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申请人的影响
前述Medion AG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对发行人的影响如下:
(一)赔偿损失对发行人财务报表利润的影响
发行人已根据Medion AG公司明确的诉讼请求金额及律师对其他相关费用的估计,在2020年度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6,968.70万元。如发行人败诉,对发行人未来期间的财务报表利润不会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二)资产冻结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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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持有的子公司翼飞投资100%股权被冻结。(1)本次查封冻结发行人持有的翼飞投资股权仅限制了发行人对翼飞投资股权的转让、抵押和赠与,翼飞投资的银行账户、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等主要资产处于正常状态,翼飞投资经营未受本次冻结的影响。(2)翼飞投资系发行人下设的产业投资平台,不涉及发行人主要业务的生产经营。翼飞投资2020年末净资产9,671.26万元,2020年度未实现收入,净利润为-520.65万元,占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收入、净利润的比重较小。即使翼飞投资100%股权被处置,对发行人主要业务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三)赔偿付款对发行人资金流的影响
该诉讼案件获得终审判决需要较长时间,发行人短期内无需履行支付义务。除Medion AG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外,其他案件涉及的标的金额占发行人净资产的比例较小,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均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诉讼或仲裁事项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Medion AG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上,前述诉讼或仲裁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发行人败诉或仲裁不利,亦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规章制度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及第11.1.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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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第11.1.1条标准的,适用第11.1.1条规定。已按照第11.1.1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根据发行人制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及时披露。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发行人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涉案金额单项或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情形,因此,无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发行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专项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第五节 重要事项”之“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部分中对上述诉讼或仲裁案件进行了披露。同时,考虑到与Medion AG公司之间的产品质量纠纷对发行人当年利润的影响,发行人已就其与Medion AG公司之间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项披露,具体如下:
2021年3月17日,发行人发布《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暨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粤03民初5666号案件《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中涉及的诉讼事项、财产保全内容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公告。
2021年3月23日,发行人发布《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收到起诉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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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粤03民初566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公告。
综上,鉴于发行人与Medion AG公司之间的产品质量纠纷对发行人当年利润的影响,发行人已就该案件履行专项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的其他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均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信息披露标准,因此,无须履行专项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会构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上述Medion AG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产品质量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结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四对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的判断标准,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因此,上述尚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发行人尚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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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法律文书;
2、查阅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公告、审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3、对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进行网络公开检索;
4、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上述尚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已就其与Medion AG公司之间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履行专项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的其他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均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信息披露标准,无需履行专项信息披露义务。
3、发行人上述尚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不构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问题4:关于持续经营
根据申报材料,受原实际控制人夏传武先生问题影响,公司融资面临困难,2020年、2021年1-3月,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9,315.26万元、-9,975.66万元。2021年3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为2.58亿元,较2020年末减少1.99亿元。夏传武先生包括股票质押借款、罚金在内的债务负担较重,公司股价的持续下跌,进一步加剧了其偿债难度。受实际控制人问题影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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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面临一定的经营和融资困难。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申请人目前的受限资产情况及受限原因、目前状态等;(2)如果公司无法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因资金流动性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期、足额偿还相应债务,则公司受限资产可能进一步被处置,同时如果公司出现新的诉讼案件,公司包括银行存款在内的资产存在被进一步冻结的可能,届时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3)上市公司是否还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和条件;(4)上市公司是否面临净资产为负值的风险;(5)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是否存在被强制退市的重大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申请人目前的受限资产情况及受限原因、目前状态等
(一)子公司翼飞投资100%股权冻结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因发行人与Medion AG公司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公司子公司翼飞投资的股权处于冻结状态,具体情况如下:
子公司名称 | 发行人持股比例 | 受限原因 | 冻结期限 |
翼飞投资 | 100% | 因公司与Medion AG公司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 | 自2020年12月10日至2023年12月9日止 |
(二)不动产抵押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不动产抵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抵押人 | 抵押物 | 账面价值(截至2021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受限原因及目前状态 | 还款方式 |
中广互联 | 厦门软件园三期研发楼共计84个单元 | 17,936.67 | 抵押用于中广互联向中国工商银行厦门软件园支行的14,000万元 | 每半年还款一次,2018年每次还款450万元,2019-2021年每次还款550万元,2022-2026年每次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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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借款,该项借款期限为2007年12月12日至2027年12月14日 | 款900万元,2027年每次还款400万元。截至2021年9月末已累计还款3,650万元 | |||
卓翼科技 | 马家龙创新大厦B座1201等12套房产 | 6,272.05 | 抵押用于卓翼科技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蔡屋围支行的6,000万元长期借款,该项借款期限为2019年4月2日2027年4月2日 | 贷款发放后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季度归还本金不低于75万元,第三年开始每季度归还本金不低于150万元,余额到期一次性结清。截至2021年9月末已累计还款900万元 |
(三)卓大精密被冻结资金2,000万元
如问题3的回复之“一、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部分详述,2021年8月13日,卓大精密被冻结资金2,000万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8月12日。
此外,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3,978.58万元货币资金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借款保证金,存在使用限制的情况。
除上述受限资产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与翼飞投资股权冻结相关的涉诉案件情况详见问题3的回复之“一、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所述。
二、如果公司无法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因资金流动性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期、足额偿还相应债务,则公司受限资产可能进一步被处置,同时如果公司出现新的诉讼案件,公司包括银行存款在内的资产存在被进一步冻结的可能,届时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一)受限资产被处置的风险及影响分析
1、子公司翼飞投资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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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持有的子公司翼飞投资100%股权被冻结。(1)本次查封冻结发行人持有的翼飞投资股权仅限制了发行人对翼飞投资股权的转让、抵押和赠与,翼飞投资的银行账户、持有其他发行人的股权等主要资产处于正常状态,翼飞投资经营未受本次冻结的影响。(2)翼飞投资系发行人下设的产业投资平台,不涉及发行人主要业务的生产经营;翼飞投资2020年末净资产为9,671.26万元,2020年度未实现收入,净利润为-520.65万元,占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收入、净利润的比重较小。即使翼飞投资100%股权被处置,对发行人主要业务的生产经营也不会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2、不动产抵押
如前所述,发行人不动产抵押均用于长期借款,借款协议正常履行,系分期还款,每年还款压力不大,抵押资产被处置的风险较小。
3、卓大精密被冻结资金2,000万元
翼丰盛目前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卓大精密非发行人重要子公司,且目前已无实际经营业务,如卓大精密最终资不抵债,发行人将启动对卓大精密的破产清算程序。发行人已履行完毕对卓大精密的实缴出资义务,发行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卓大精密的债务承担责任,上述情形不会导致发行人承担额外的责任,对发行人主要业务的生产经营也不会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不存在新增金额较大的诉讼或仲裁案件
如问题3的回复之“一、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部分详述,报告期后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新增2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仲裁案件,即翼丰盛向卓大精密、深圳市百汇富管理企业(普通合伙)追收未缴出资纠纷及深圳市众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
卓大精密已被冻结2,000万元资金;卓大精密非发行人重要子公司,且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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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无实际经营业务,如卓大精密最终资不抵债,发行人将启动对卓大精密的破产清算程序。发行人已履行完毕对卓大精密的实缴出资义务,以其出资为限对卓大精密的债务承担责任,上述情形不会导致发行人承担额外的责任。
深圳市众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目前已和解,发行人不存在资产被冻结的可能。
综上,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经营正常,具有主营业务开展相关的资产和人员,不存在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不能恢复的情形。发行人资产受限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上市公司是否还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和条件
发行人具备较强的电子制造能力,主要客户为小米、360等知名品牌企业,与主要客户保持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均超过30亿元,基本面较好。
同时,如前所述,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经营正常,具有主营业务开展相关的资产和人员,不存在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不能恢复的情形。发行人资产受限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另外,发行人引入深智城作为控股股东后,深智城将发挥自身国有产业资本优势,在资源、融资、品牌、市场等方面发挥与发行人的协同效应,提升发行人综合竞争实力,引入国有企业有效的管理体系,改善公司经营业绩,从而进一步做强、做优上市公司。
综上,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和条件。
四、上市公司是否面临净资产为负值的风险
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净资产为137,349.53万元。即使公司因未及时偿还债务导致上述受限资产被进一步处置,公司也不会因此面临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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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是否存在被强制退市的重大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发行人不存在被强制退市的风险,相关指标的情况如下:
(一)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序号 | 具体规定 | 公司情况 | 是否触及 |
(一) | 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 | 公司连续120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远高于500万股 | 否 |
(二) | 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 不适用 | - |
(三) | 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其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且其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同时低于100万股 | 不适用 | - |
(四) | 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 公司股价持续高于1元,未触及该情形 | 否 |
(五) | 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A股、B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1元 | 不适用 | - |
(六) | 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 公司市值持续高于3亿元,未触及该情形 | 否 |
(七) | 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2000人 | 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未少于2000人 | 否 |
(八) |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 | - |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未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
(二)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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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具体规定 | 公司情况 | 是否触及 |
(一)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 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304,062.62万元,高于1亿元 | 否 |
(二)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 公司2020年度净资产为138,741.85万元,为正值 | 否 |
(三)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 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 否 |
(四)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上述第(1)项、第(2)项情形的 |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 否 |
(五) |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未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
(三)规范类强制退市指标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序号 | 具体规定 | 公司情况 | 是否触及 |
(一) |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 否 |
(二) | 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 |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 否 |
(三) |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 否 |
(四) | 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 否 |
(五) | 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 |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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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具体规定 | 公司情况 | 是否触及 |
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 |||
(六) | 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 否 |
(七) | 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 否 |
(八) |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 | - |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未触及规范类强制退市指标。
(四)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指标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序号 | 具体规定 | 公司情况 | 是否触及 |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 |||
(一)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 否 |
(二) |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 否 |
(三) |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 否 |
(四) |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 |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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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具体规定 | 公司情况 | 是否触及 |
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 | |||
(五) | 本所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 公司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 | 否 |
二、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 |||
(一) | 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 否 |
(二) |
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 否 | ||
(三) | 本所根据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 公司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 否 |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指标。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被强制退市的重大风险。
六、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公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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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经理、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财务总监出具的确认函;
3、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的审计报告;
4、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资料;
5、通过网络公开检索查询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存续情况、诉讼或仲裁情况、行政处罚等情况;
6、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逐项核对发行人是否存在被强制退市的重大风险;
7、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的受限资产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和条件,净资产为负值的风险较小,不存在被强制退市的重大风险,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问题5:关于规范运行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最近五年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问询函11份、监管函3份、关注函9份、约见函1份,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份。2019年6月11日,因申请人2018年度业绩快报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修正、信息披露不准确,深圳证监局向申请人作出《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101号),对申请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2019年7月18日,因申请人未按规定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作出准确修正,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19]405号),对申请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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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因申请人治理不完善、财务核算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准确,深圳证监局向申请人作出《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56号),对申请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申请人公司章程及其规范运行情况;(2)内控制度建设及其落实情况;(3)信息披露义务执行情况;(4)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不规范情形,是否进行了整改。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公司章程及其规范运行情况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其修订情况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系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内容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及报告期内修订的《公司章程》均已履行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章程规范运行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行。
(三)发行人存在未按照公司治理的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规范运行的情形
发行人结合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常监管以及深圳证监局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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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对自身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和整改,主要问题如下:
1、公司2017年至2019年期间变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2、公司2017年至2019年因未及时与客户对账导致部分超额客供物料损耗、对客户补偿的原材料采购差额款的财务处理不正确,进而导致收入成本跨期;因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摊销政策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导致少计其他收益;
3、公司在2019年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审计、评估、尽职调查等工作已中止,但仍披露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司2018年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后未及时提交股票复牌申请;
4、公司2018年业绩快报、2020年业绩预告发生重大变化且未及时进行修正;
5、2019年回购总金额未达到回购方案计划金额下限。
综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前述未按照公司治理的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规范运行的情形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具有不一致之处,但发行人已就相关行为进行整改,出具了整改报告并承诺后期将持续进行规范;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公司章程》不规范运行而出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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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控制度建设及其落实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并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内部审计、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投资与决策、财务报告、关联交易、担保业务、募集资金、信息传递、信息披露、信息系统等各类流程和高风险领域。
公司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分别披露了《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为: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每两年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实施鉴证工作并发表鉴证意见,公司已披露其出具的截止2017年12月31日和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内部控制鉴证结论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7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公司上述未按规定规范运作的情况,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存在一定的问题。但由此导致的会计差错对财务报表总体影响金额较小,且非系统性内部控制缺陷所致,2017年、2018年、2019年,营业收入影响金额占比分别为0%、
0.05%、0.05%;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净资产影响金额占比分别为
0.11%、0.25%、0.10%。公司已就上述上述内部控制问题进行了整改,并承诺长期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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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执行情况
如本问题回复之“一、(三)发行人存在未按其他规定规范运行的情形”部分详述,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具有不一致之处,但发行人已就相关行为进行整改,出具了整改报告并承诺后期将持续进行规范;截至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出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不规范情形,是否进行了整改
发行人存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变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情形,相关行为因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而被深圳证监局作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发行人已整改,并于2020年10月14日披露了《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整改情况如下:
1、2020年4月23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承诺后续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将严格按照深交所的要求执行;
2、发行人已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发行人制定的《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并承诺日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3、发行人承诺将严格规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的完备性,强化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资料的日常检查,确保“三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同时,发行人承诺将在今后工作中不断强化内外培训,加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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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提高业务能力,促进相关人员勤勉尽责,提高“三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规范化运作水平。
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内变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情形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具有不一致之处,但发行人已就上述不规范情形进行了整改,出具了整改报告并承诺后期将持续进行规范;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上述行为而出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报告期内修订的公司章程及报告期内的三会决议文件;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告文件;
2、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到的行政监管措施文件;
3、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性文件;
4、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整改报告;
5、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6、取得并查阅了总经理、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出具的确认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能够按照《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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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存在的未按规定规范运行的情形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具有不一致之处,但发行人已就相关行为进行整改,出具了整改报告并承诺后期将持续进行规范;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公司章程》不规范运行而出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已制定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各方面;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按规定规范运行的情形,但发行人已就相关行为进行了整改,并承诺予以长期规范,相关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具有不一致之处,但发行人已就相关行为进行整改,出具了整改报告并承诺后期将持续进行规范;截至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出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发行人报告期内变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情形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具有不一致之处,但发行人已就上述不规范情形进行了整改,出具了整改报告并承诺后期将持续进行规范;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上述行为而出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问题6:关于行政处罚
根据申报材料,原实际控制人夏传武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宁波市公安局冻结其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并于2020年10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向夏传武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33号),因夏传武作为申请人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申请人拟终止重组事项的内幕敏感期内,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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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申请人无限售流通股11,552,730股,卖出资金111,945,953.70元,占申请人总股本的1.9919%,该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夏传武违法所得21,308,432.85元,并处以21,308,432.85元罚款,共计42,616,865.7元。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证监会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该案件存在较大的移送公安机关的可能性。请申请人补充披露近三年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并补充说明:(1)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的原因、处罚情况、处罚要求;(2)申请人针对行政处罚及要求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是否达到整改效果,整改是否取得实施处罚机构的认可;(3)申请人涉及上述事项的信息披露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相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申请人信息披露规章制度的情形;(4)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申请人近三年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的原因、处罚情况、处罚要求;申请人针对行政处罚及要求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是否达到整改效果,整改是否取得实施处罚机构的认可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
2019年8月9日,因发行人在2014年6月28日至2017年6月27日期间,在深圳关区以一般贸易进口集成电路、液晶显示屏等电子物料(共计280票进口报关单)存在漏报运杂费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向发行人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布关缉字[2019]0026号),对发行人处以罚款0.53万元,发行人已缴纳完毕上述罚款。
本次处罚事项主要因报关申请填报人员工作疏忽导致,发行人已及时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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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缴纳完毕上述罚款并补齐了相关漏缴费用,同时改进并规范内部流程,并组织员工学习海关申报相关规定,防止类似行为再度发生,相关整改措施达到一定效果并获得实施处罚机构的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福中海关于2020年9月7日出具的《福中海关关于反馈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函》,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在深圳关区不存在重大违法情形。
(二)卓翼智造
1、2018年8月16日,因卓翼智造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要求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卓翼智造作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质宝市罚字[2018]燕252号),处以罚款15万元,卓翼智造已缴纳完毕上述罚款。
卓翼智造已及时缴纳完毕上述罚款并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包括: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组织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专项培训、并对内部管理流程进行了完善,相关整改措施达到一定效果并获得实施处罚机构的认可。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4日出具的《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深圳市卓翼智造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2020/SJZ817),《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未规定情节严重情形,故此案不属按情节严重情形处罚。
2、2019年8月9日,因卓翼智造在2014年3月17日至2017年3月16日期间,在深圳关区以一般贸易方式从深圳口岸进口集成电路等电子物料(共计586票进口报关单)存在漏报运杂费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向卓翼智造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布关缉字[2019]0025号),对卓翼智造处以罚款0.86万元,卓翼智造已缴纳完毕上述罚款。
本次处罚事项主要因报关申请填报人员工作疏忽导致,卓翼智造已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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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缴纳完毕上述罚款并补齐了相关漏缴费用,同时改进并规范内部流程,并组织员工学习海关申报相关规定,防止类似行为再度发生,相关整改措施达到一定效果并获得实施处罚机构的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福中海关于2020年9月7日出具的《福中海关关于反馈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函》,卓翼智造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在深圳关区不存在重大违法情形。
(三)天津卓达
1、2018年1月15日,因天津卓达未经竣工消防备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发)向天津卓达作出《天津市滨海新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发(消)行罚决字(2018)0014号),处以罚款5,000元,天津卓达已缴纳完毕上述罚款。
天津卓达已足额缴纳完毕上述罚款并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包括:对相关人员进行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的专项培训以提升员工守法合规意识、同时加强消防相关工作管理,相关整改措施达到一定效果并获得实施处罚机构的认可。
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支队于2020年7月22日对天津卓达申请的回复,天津卓达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2020年7月10日,因天津卓达未按期申报相关税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向天津卓达作出《行政处罚通知书》(津经税二简罚[2020]12号),处以罚款200元,天津卓达已缴纳完毕上述罚款。
天津卓达已足额缴纳完毕上述罚款并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包括:内部警示督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批评教育、组织相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文件进行深入学习、并重点对财务人员进行了专题培训、要求相关人员严格按照税务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同时完善税务申报工作流程、加强企业纳税申报管理、督促相关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纳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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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整改措施达到一定效果并获得实施处罚机构的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规定:
“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因此,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该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四)江西卓翼光显
2020年5月15日,因江西卓翼光显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源管理科向江西卓翼光显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洪高新税简罚[2020]275号),处以罚款500元,江西卓翼光显已缴纳完毕上述罚款。
江西卓翼光显已足额缴纳完毕上述罚款,江西卓翼光显已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规定:
“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因此,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该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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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其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综上,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及其相关境内控股子公司已缴纳完毕罚款,并针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整改,取得一定的整改效果,并获得了实施处罚机构的认可,相关行政处罚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涉及上述事项的信息披露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相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申请人信息披露规章制度的情形
(一)相关信息披露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发行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3条及第11.11.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出现上述情形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应当在知悉被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及时对外披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5.2条、第14.5.3条及第14.5.4条的规定,依据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人民法院裁判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知悉相关行政机关向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知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裁判后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
根据发行人制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出现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使公司面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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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险的,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二)发行人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形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行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发行人制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上述行政处罚未达到相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发行人信息披露规章制度要求予以披露的标准,发行人可无需就上述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专项信息披露。
综上,发行人就上述行政处罚事项无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发行人信息披露规章制度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管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高管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缴纳罚款的支付凭证、发行人出具的整改说明;
2、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告文件,并通过网络公开检索查询了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发行人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涉及行政处罚情况;
3、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发行人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出具的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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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得并查阅了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本题所述发行人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及其相关境内控股子公司已缴纳完毕罚款,并针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整改,取得一定的整改效果,并获得了实施处罚机构的认可,相关行政处罚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就上述行政处罚事项无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发行人信息披露规章制度的情形。
3、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未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问题7:关于投资性房地产
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子公司中广互联投资性房地产为厦门软件园三期办公楼。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在报告期内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2)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3)是否具有房地产业务收入;(4)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地产开发;(5)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在报告期内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具有房地产业务收入,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地产开发
(一)公司在厦门购买研发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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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在厦门购买研发楼的议案》,公司为进一步提高研发实力,构建公司的研发中心、技术运维中心、客户服务中心和客户体验中心,拟在厦门购买研发楼。2017年3月15日,公司子公司中广互联与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性质:国有独资;主要股东: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署关于厦门软件园三期的研发楼认购协议书。2017年5月3日,中广互联与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厦门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区一期工程第二部分(A12号楼)的部分研发楼。2018年2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部分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相关议案,公司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将厦门软件园三期研发楼部分闲置房地产对外出租获取收益。
(二)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发行人不具有房地产业务收入
发行人为国内大型3C产品的方案提供商和制造商,产品涵盖网络通讯终端类产品、便携式消费电子产品等领域,向国内外知名品牌商等客户提供设计、制造与技术支持等服务。发行人不具有房地产业务收入。
(四)发行人经营范围不包含房地产开发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中经营范围中均不包含“房地产开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具体如下:
序号 | 名称 |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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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经营范围 |
1 | 发行人 | 计算机周边板卡、消费数码产品、通讯网络产品、音响产品、广播电影电视器材、调制解调器(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U盘、MP3、MP4、数字电视系统用户终端接收机、网络交换机、无线网络适配器、无线路由器、VOIP网关、VOIP电话、IP机顶盒的组装生产(在许可有效期内生产);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移动手持终端的生产(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技术开发、购销、电子产品的购销及其他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机械设备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汽车租赁(不包括带操作人员的汽车出租);计算机与通讯设备租赁 |
2 | 翼飞投资 |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以上各项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获得审批后方可经营) |
3 | 天津卓达 | 计算机周边板卡、数码产品、通讯网络产品、音响产品、广播电影电视器材、调制解调器(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数字电视系统用户终端接收机、无线网络通讯产品、VOIP网关、VOIP电话、IP机顶盒、数字移动通讯设备、移动互联终端、下一代互联网网络设备、电子计算机、数字移动电话、塑胶五金制品、塑胶五金模具、精冲模、精密性腔模、模具标准件的生产、技术开发及销售;自营和代理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玩具、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照明灯具、检测设备、动力电池(需审批的项目除外)、家用电器生产、制造技术开发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4 | 卓翼智造 | 一般经营项目是:网络通讯产品、电子产品、移动智能终端产品、无线路由产品、无线模块、LTE 网关、宽带接入产品、数字电视系统用户终端接收机、音响产品、音频/视频播放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电视、电工产品、电脑的技术开发及销售;电子产品的销售;通讯设备及配件、音箱类、灯具类、转换器类、照明器具、电器开关、语音类、计算机软件的软件开发;交通运输设备研发。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设备租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网络通讯产品、电子产品、移动智能终端产品、无线路由产品、无线模块、LTE 网关、宽带接入产品、数字电视系统用户终端接收机、音响产品、音频/视频播放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电视、电工产品、电脑的组装生产;交通运输设备生产 |
5 | 武汉卓翼(已注销) | 网络通讯产品及设备、电子产品、移动智能终端产品、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的技术开发、组装、生产及销售;通讯设备及配件、家用电器、交通运输设备研发及生产;软件开发;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自动化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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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经营范围 |
6 | 卓大精密 | 一般经营项目是:塑胶五金制品、塑胶五金模具、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的销售;国内贸易;工业自动化产品及设备、装备自动化生产线、大型自动化系统与生产线、智能机电产品、自动化非标专业设备设施、工装夹具、工控软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信息技术与网络系统的设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机械传动元件、精密模具及配件、电子元件、电子设备、通用设备、自动化设备及其零部件的设计、销售与技术服务;自动化装备、工业互联网设备、物联网产品、智能化机电设备的设计、租赁与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塑胶五金制品、塑胶五金模具、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的生产;工业自动化产品及设备、装备自动化生产线、大型自动化系统与生产线、智能机电产品、自动化非标专业设备设施、工装夹具、工控软件的制造与安装;自动化装备、工业互联网设备、物联网产品、智能化机电设备、机械传动元件、精密模具及配件、电子元件、电子设备、通用设备、自动化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制造 |
7 | 中广物联 |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脑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购销及其他国内外贸易;多媒体技术开发;软件开发;互联网技术开发;智能控制技术开发;信息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物联网技术开发、集成和购销,云平台开发和服务,通讯设备及配件、音箱类、灯具类、转换器类、照明器具、电器开关、语音类、可穿戴类产品的开发和购销,计算机软件、智能手持设备的软硬件开发和购销” |
8 | 中广互联 | 软件开发;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药品信息服务和网吧);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其他互联网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集成电路设计;通信终端设备制造(仅限有资质的商事主体代为加工);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仅限有资质的商事主体代为加工);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零售;其他电子产品零售;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仅限有资质的商事主体代为加工);房地产租赁经营;物业管理 |
9 | 卓华联盛 | 电脑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多媒体技术开发;软件开发;互联网技术开发;智能控制技术开发;商务信息咨询;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限制、禁止和须经审批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物联网技术开发、集成;云平台开发和服务;通讯设备及配件、音箱、灯具、转换器、照明器具、电器开关、可穿戴产品的开发和销售;计算机软件、模块终端设备、智能手持设备的软硬件开发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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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经营范围 |
营活动) | ||
10 | 武汉翼盛 | 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通讯终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制造。(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11 | 卓博机器人 | 一般经营项目是:机器人、计算机科技、网络科技、信息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工业自动化系统工程,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工程(除专项审批),电力工程,机电工程,销售电子产品、自动化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环保设备、通讯设备,经营进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是: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 |
12 | 河源卓翼 | 一般项目:信息安全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智能家庭网关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网络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数字家庭产品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音响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虚拟现实设备制造;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工器材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13 | 翼丰盛 | 一般经营项目是:塑胶五金制品、塑胶五金模具、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塑胶五金制品、塑胶五金模具、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的生产 |
注:武汉卓翼已于2021年10月注销。
二、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项目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情况。
此外,发行人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相关募集资金将存放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投入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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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决议文件、中广互联的购房合同;
2、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并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公告;
3、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网站进行网络检索,对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营业范围及资质等情形进行了核查;
4、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取得投资性房地产等会计科目明细,了解发行人相关科目中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及房地产业务收入;
5、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总经理出具的确认函;
6、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具有房地产业务收入,经营范围不包含房地产开发,募集资金未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
问题8: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业务模式为从品牌运营商获取3C产品和智能硬件生产订单,生产并交付给品牌运营商,根据客户需求可提供产品设计开发(或共同研发)、物流、售后等增值服务。深智城控制荣耀手机终端。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1)是否存在与深智城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2)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申请人是否做出合理解释并进行信息披露;(3)对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申请人是否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4)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同业竞争;(5)是否违反其公开承诺;(6)独立董事是否对申请人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7)是否损害申请人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8)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9)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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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存在,该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10)关联交易对申请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11)是否存在违规决策、违规披露等情形;(12)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13)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是否存在与深智城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申请人是否做出合理解释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作为国内大型3C产品的方案提供商和制造商,产品涵盖网络通讯终端类产品、便携式消费电子产品等领域,向国内外知名品牌商等客户提供设计、制造与技术支持等服务。深智城为深圳市市属智慧科技平台公司,主营业务是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城市大脑等新一代科技为抓手,在国资国企数字化、智慧城市、智慧产业等领域开展建设运营。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除发行人外,深智城控制的其他一级子公司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投资比例 | 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 |
深圳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 20,000 | 100% | 数据中心的开发、建设与运营 |
深圳市智慧城市通信有限公司 | 10,000 | 100% | 专用通信网络的开发、建设与运营 |
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 10,000 | 100% | 智慧城市产业投资 |
深圳市智慧城市产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000 | 100% | 创业投资业务;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
深圳市智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 5,000 | 100% | 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
深圳市易图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 7,812.5 | 53.76% | 房地产信息网站运营;地图编制及互联网地图延伸服务;网站技术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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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投资比例 | 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 |
深圳市智工服务有限公司 | 2,000 | 50% | 智慧工会系统的开发维护、运营与增值服务 |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16,000 | 30% | 规划咨询,工程检测与设计,大数据与智慧交通等 |
深圳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 20,000 | 100% | 企业信用调查和评估、企业信用修复服务、市场调查等 |
深圳市智慧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2,000 | 100% | 智慧城市规划设计 |
深圳市智城软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1,000 | 100% | 软件开发与技术服务 |
注: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深智城已不再控制深圳市智城发展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客户为国内外的品牌运营商,业务模式为从品牌运营商获取生产订单,生产并交付给品牌运营商,过程中根据客户需求可提供产品设计开发(或共同研发)、物流、售后等增值服务。发行人与深智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不构成同业竞争。
二、对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申请人是否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与深智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深智城已出具《关于与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已在2021年3月31日发布的《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2021年11月10日发布的《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中进行了披露。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深智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制的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而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情形,也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深智城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或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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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智城不会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身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无论何种原因,如深智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将来受深智城控制的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深智城将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要求深智城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五)本承诺一经深智城签署即对深智城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本承诺函在深智城能够通过表决权或直接/间接持有股份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期间持续有效;深智城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深智城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同业竞争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四、是否违反其公开承诺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深智城严格遵守其已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是否对申请人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于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况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与深智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深智城不存在利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3、深智城已出具了《关于与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目前承诺正在履行中,深智城不存在违反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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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公司与深智城之间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能够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六、是否损害申请人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深智城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深智城已出具《关于与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且有效执行,独立董事已就深智城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本次募投项目不会新增同业竞争。深智城不存在违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而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七、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如果存在,该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一)公司与深智城关联交易情况、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允性
公司预计2021年度与深智城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智慧城市通信有限公司发生不超过2,800万元的关联采购(主要涉及采购IT设备/原材料等),公司已于2021年7月10日披露《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截至2021年9月30日,交易发生金额为80.35万元;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交易发生金额为
101.57万元。
公司2021年向深圳市智慧城市通信有限公司采购上述设备主要拟用于在河源开办新生产基地搭建网络、视频监控等基础设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深圳市智慧城市通信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专用通信网络的开发、建设与运营,在相关产品供应、产品质量上均有良好的保障。公司相关设备采购遵循了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履行了公司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相关设备采购采取询比价方式确定采购价格,价格具有公允性。
(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与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已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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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遵循了回避制度,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公司已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以临时公告形式进行了信息披露。
(三)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完整披露了与深智城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公司与深智城的交易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八、关联交易对申请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
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生产、销售以及其他业务经营方面不存在严重依赖深智城的情形。2021年度预计与深智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深智城利用关联交易侵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内部制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综上,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
九、是否存在违规决策、违规披露等情形;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与深智城的关联交易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决策程序包括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等,信息披露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的关联交易披露要求以临时公告形式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决策、违规披露等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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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会新增关联交易。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深智城2020年度审计报告
2、取得并查阅了深智城出具的承诺、确认函;
3、取得并查阅了深智城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4、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的与同业竞争相关的独立意见;
5、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的审计报告;
6、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公告文件;
7、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预计关联交易的决议文件、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8、取得了总经理出具的确认函,了解公司与深智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原因、具体内容、定价方式、合同签署及履行等情况;取得并查阅了相关关联采购的协议、涉及的询比价材料;
9、取得并查阅了深智城出具的调查问卷及确认函、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与深智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不构成同业竞争;
2、深智城已就避免同业竞争出具承诺,该承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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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4、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深智城严格遵守其已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5、独立董事已经就深智城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和采取的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表了独立意见;
6、深智城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7、发行人与深智城之间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定价公允;发行人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该等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发行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
8、发行人不存在违规决策、违规披露等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9、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会新增关联交易。
问题9:关于环保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生产中会产生废物为废油墨渣、废空桶、废线路板、废有机溶剂等。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报告期内申请人环保投资和相关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及“节能减排”政策。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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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报告期内申请人环保投资和相关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公司产品为3C电子产品,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物为废油墨渣、废空桶、废线路板、废有机溶剂等。公司生产过程主要包括SMT(在印刷电路板上贴装电子元器件)和组装两部分,其中废线路板主要是在SMT表面贴装过程中的PCB分板流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油墨渣是在喷涂工艺产生,由于卓大精密已无实际经营,不再涉及喷涂工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于2020年6月30日出具批复文件,同意拆除卓大精密的污染治理设施;废有机溶剂则是在组装环节的喷漆过程中产生;除此以外,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对管道、制具不定期进行清洗,从而产生清洗废水。
由于产生废物较少,公司未配备专门的环保设施,而是生产过程中将产生废物连同部分废物的清洗废水统一收存,不定期交由专业废物处理相关企业处理。2018年、2019年、2020年及2021年1-9月,公司处理各类废弃物费用分别为
0.41万元、5.23万元、6.84万元和10.71万元,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污染物较少,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二、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全额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新建、扩建项目,因此无需新增环保设备或变更相应的环保措施。
三、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及“节能减排”政策
公司生产环节主要由子公司卓翼智造及天津卓达完成。
2020年5月、2021年4月、2021年8月,卓翼智造委托深圳致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中汇认证检测有限公司对其废气、噪声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并出具相应《检测报告》,根据上述检测报告,卓翼智造废气排放及噪声检测结果符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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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地方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卓翼智造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在全市均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天津卓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
综上所述,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及“节能减排”政策。
四、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查阅了公司与废物处理相关企业签署的相关协议及支付凭证和废物拉运联单,查阅了检测机构对卓翼智造出具的废气和噪声相关检测报告,查阅了本次发行方案,并取得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总经理及董事长出具的确认函,通过网络公开检索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环保处罚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污染物较少,相关废弃物交由第三方处理,发行人报告期内环保相关成本费用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全额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新建、扩建项目,因此无需新增环保设备或变更相应的环保措施;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相关“节能减排”政策的情况。
问题10:关于租赁房产
根据申报材料,截至报告期末,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多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租赁房产。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房屋出租方的房屋使用权和房屋租赁合同,重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用途、使用年限、租用年限、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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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及到期后对房屋的处置计划;(2)重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向申请人出租房屋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
(3)申请人租赁房屋实际用途是否符合房屋使用权证登记类型、规划用途是否存在出租方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及房屋租赁给申请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房屋出租方的房屋使用权和房屋租赁合同,重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用途、使用年限、租用年限、租金及到期后对房屋的处置计划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使用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租赁房产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出租方 | 房屋面积(m2) | 证载房屋用途 | 证载使用年限 | 租用年限 | 租金(除非特别说明,为含税金额) | 实际用途 |
1 | 深圳市英特利投资有限公司 | 51,685.81 | 厂房 | 2004.5.27-2054.5.26 | 1-4层2010.7.1起租; 5-6层2011.3.1起租,期限12年 | 10元/m2/月,每4年递增5% | 生产 |
2 | 15,370.36 | 厂房 | 2010.7.1起租,期限12年 | 生产 | |||
3 | 15,370.36 | 厂房 | 2011.3.1起租,期限12年 | 生产 | |||
4 | 深圳市嘉恒投资有限公司 | 13,725.00 | 厂房 | 2004.6.10-2054.6.9 | 2019.3.11-2022.3.10 | 前两年25元/㎡/月,第三年起27.5元/㎡/月 | 生产 |
5 | 3,706.00 | 厂房 | 2019.5.1-2022.3.10 | 仓储 | |||
6 | 2,745.00 | 厂房 | 2020.9.1-2022.3.10 | 生产 | |||
7 | 1,306.00 | 宿舍、食堂 | 2018.6.1-2022.5.31 | 前三年16元/㎡/月,第四年17元/㎡/月 | 仓储 | ||
8 | 广东万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5,500.00 | 厂房 | 1999.3.5-2024.3.4 | 2019.12.1-2022.12.31 | 28元/㎡/月(不含税) | 仓储 |
9 | 深圳市裕顺隆实业有限公司 | 2,000.00 | - | - | 2021.1.1-2021.12.31 | 22元/㎡/月(不含税) | 仓储 |
10 | 深圳市同裕洋实业有限公司 | 4,037.59 | - | - | 2020.2.1-2024.4.30 | 27元/㎡/月,租金每三年上涨10% | 仓储 |
11 | 4,037.59 | - | - | 2020.4.1-2024.4.30 | 25元/㎡/月,租金每三年上涨10% | 仓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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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出租方 | 房屋面积(m2) | 证载房屋用途 | 证载使用年限 | 租用年限 | 租金(除非特别说明,为含税金额) | 实际用途 |
12 | 深圳市鑫辉达塑胶五金有限公司 | 3,890.00 | - | - | 2020.8.1-2023.2.28 | 29.8元/m2/月(不含税) | 设备自动化研发、实验、生产 |
13 | 方俊基 | 13,908.60 | - | - | 2016.5.1-2028.4.30 | 2016.5.1-2016.6.30免租金; 2016.7.1-2017.3.31租金标准77.06元/m2/月; 2017.4.1-2018.4.30租金标准77.86元/m2/月; 2018.5.1-2020.4.30租金标准83.42元/m2/月;此后每两年递增5.56元/㎡/月 | 办公 |
14 | 武汉未来科技城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645.14 | - | - | 2020.9.1-2022.12.31 | 35元/m2/月 | 办公 |
15 | 李霞 | 317.31 | 成套住宅 | 2013.12.31-2083.12.31 | 2020.6.28-2022.6.27 | 12,600元/月 | 生产(测试) |
16 | 西安软件园发展中心 | 69.85 | - | - | 2020.7.15-2022.2.14 | 无偿使用 | 生产(实验室) |
17 | 1,988.37 | 研发 | 2014.10.25-2064.10.24 | 2019.2.15-2022.2.14 | 50元/㎡/月 | 办公 |
注1:序号9-14、16未取得房产权利人的产权证明。注2:序号16-17房产所有权人为西安市高新区软件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3月,相关各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发行人子公司直接向该房产所有权人支付房租。注3:2021年10月14日,卓翼智造与深圳市裕顺隆实业有限公司签署《提前终止协议》,就卓翼智造承租的第9项租赁物业,双方同意租赁期限提前至2021年10月31日终止。
(一)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情况
除西安软件园发展中心将69.85m
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子公司使用未签署租赁协议外,公司及子公司租赁房产均与出租方签署了相关租赁协议,协议内容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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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效。
(二)出租方的房屋使用权情况
出租方向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出租房产,且不是相应出租房产权利人的,取得授权情况如下:
1、广东万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卓翼智造出租房产,已获得深圳市众和股份合作公司就其租赁房产的转租授权;
2、根据发行人与深圳市鑫辉达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后者承诺拥有该租赁物业的转租权利,否则由此造成发行人无法承租该物业的,应当赔偿发行人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法律损失;
3、方俊基向发行人出租房产已获得所有权人深圳市平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就其租赁房产的转租书面许可;
4、根据翼盛武汉与武汉未来科技城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后者系经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授权,对上述租赁房产进行委托管理。武汉未来科技城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相关书面授权;
5、李霞向翼盛武汉出租房产,房产共有权人肜云出具《授权书》,授权李霞的上述房产租赁事宜;
6、西安软件园发展中心向卓华联盛出租房产,根据其与西安市高新区软件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签署《西安软件新城研发基地二期项目整体经营管理协议》,后者将其位于高新区天谷八路156号的房产及配套设施交由西安软件园发展中心管理和运营,运营期限为25年。
除此以外,其余出租方向发行人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租赁房产均为相应房产的权利人。
(三)到期后对房屋的处置计划
除无偿使用的西安软件园发展中心69.85m
房产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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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方签署的相关房屋租赁协议或出租方出具的确认函,承租方在承租期内未发生过任何违约行为,相关租赁房产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于租赁房产可以优先进行续租,续租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对于无偿使用的西安软件园发展中心69.85m
房产,如届时无法续租,发行人仍有可替代场所,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重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向申请人出租房屋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
(一)部分租赁房产未办理房产权证
深圳市同裕洋实业有限公司、方俊基向发行人出租的房产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占公司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租赁房产比例为15.56%,相应所有权人已取得《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相关房产出租行为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方深圳市同裕洋实业有限公司、方俊基存在被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风险。其余未取得房产权证的租赁房屋,若未来被主管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出租方亦存在上述风险。
公司租赁的未取得房产权证的房屋,主要用途为仓储或办公,均不涉及公司主营产品的生产。上述出租人均出具确认函,保证租赁期限内该租赁房产的建设已经取得必要的审批。若公司因承租的房租未取得房产权证而受到损失,公司根据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有权要求出租方赔偿相应损失。以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律瑕疵不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公司存在部分租赁房屋实际用途不一致的情况
如前房屋租赁情况相关列表所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在承租的主要生产经营相关的房产存在部分实际用途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证载规划用途不一致的情形,主要为李霞出租证载用途为“成套住宅”的房产用于生产(测试),以及深圳市嘉恒投资有限公司出租证载用途为“宿舍、食堂”的房产用于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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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情形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但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相关责任主体为出租方,承租人并不会因为承租行为而承担责任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此外,相关出租房产占公司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租赁房产比例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相关出租方签署的上述租赁合同存在部分未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且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与相关出租方签署的上述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中未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租赁合同不因尚未履行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而无效,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能够依据租赁合同取得租赁房屋的使用权。
除部分租赁房产未办理房产权证、部分租赁房屋实际用途不一致、部分租赁房屋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况外,相关出租方或权利人确认,出租方向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出租房屋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
三、申请人租赁房屋实际用途是否符合房屋使用权证登记类型、规划用途,是否存在出租方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及房屋租赁给申请人的情形
(一)公司存在租赁房屋实际用途不一致的情况
如前所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在承租的主要生产经营相关的房产存在部分实际用途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证载规划用途不一致的情形,但相关租赁面积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出租方不存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及房屋租赁给申请人的情形
根据出租方提供的房屋权属证书及出租方出具的确认函,出租方不存在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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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及房产租赁给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物业合同、房屋权属证书、授权转租证明文件、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
2、取得并查阅了出租方出或建设方具的确认函。
3、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就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对房产的处置计划的书面说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除部分租赁房产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部分租赁房产不符合证载规划用途、部分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登记外,出租方向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出租房屋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其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部分租赁房产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部分租赁房产不符合证载规划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登记不会导致租赁合同无效,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承租的主要生产经营相关的房产存在部分实际用途不符合房屋使用权证登记类型、规划用途的情形,但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出租方不存在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及房产租赁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情形。
问题11:关于资产减值损失及亏损
申请人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30.41亿元,净利润-6.03亿元,共计提资产减值损失4.46亿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值损失2.42亿元、在建工程减值损失1.67亿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减值损失具体情况,包括账面余额、计提减值准备金额、计提依据、计提金额的测算过程等。请结合各期经营情况以及资产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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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的状态变化说明资产出现减值迹象的时点,公司在以往年度是否进行减值测试,以往年度未计提减值损失的原因与合理性,以及会计处理的合规性。(2)报告期内申请人2018年、2020年、2021年一季度均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情况是否一致,目前的市场环境、产业政策是否面临重大不利变化,现有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是否可持续,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减值损失具体情况,包括账面余额、计提减值准备金额、计提依据、计提金额的测算过程等
2020年,公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金额为44,672.89万元,主要为子公司天津卓达资产减值,其中因子公司天津卓达行业环境、当前的经营状况以及长期经营规划等因素计提资产组减值损失39,812.35万元;子公司天津卓达量子点项目(研发量子点材料,应用于显示、照明等领域)关闭导致计提资产减值损失3,729.34万元。由于量子点项目资产系专用的设备、软件以及库存商品,为独立的资产组,且该项目终止后相关资产将被处置,因此独立进行减值测试,未包含在上述子公司天津卓达资产组中进行减值测试。
(一)子公司天津卓达资产减值损失具体情况
1、子公司天津卓达资产减值明细
单位:万元
科目名称 | 类别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处置费用 | 可收回金额 | 减值准备 |
固定资产 | 2#厂房 | 11,390.67 | 5,530.42 | 75.26 | 5,455.16 | 5,935.52 |
1#厂房 | 16,896.36 | 6,409.28 | 87.22 | 6,322.06 | 10,574.30 | |
公寓 | 12,346.07 | 8,731.74 | 118.83 | 8,612.91 | 3,733.16 | |
机器设备 | 5,136.39 | 4,388.75 | 59.73 | 4,329.02 | 807.37 | |
电子设备 | 500.39 | 486.42 | 6.62 | 479.80 | 20.59 | |
在建工程 | 3#厂房 | 15,105.63 | 4,859.35 | 66.13 | 4,793.22 | 10,312.41 |
研发基地 | 12,497.26 | 6,158.55 | 83.81 | 6,074.74 | 6,422.53 | |
无形资产 | 土地使用权 | 2,006.48 | - | - | - | 2,006.48 |
合计 | - | 75,879.25 | 36,564.50 | 497.61 | 36,066.90 | 39,81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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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公司天津卓达资产减值的原因
天津卓达资产主要为自建厂房及配套的公寓、研发楼,其中固定资产中1#厂房于2013年完工、2#厂房于2018年完工、公寓于2016年完工,在建工程中3#厂房及研发基地主体已完工,尚未完成内部装饰,目前已停工。
除生产经营外,上述房产实现收益的方式还可以出售或出租。生产经营是首要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初衷的方式,公司仅在外部环境发生变化、生产经营困难时,考虑出售或出租。
(1)子公司天津卓达经营困难,预期短期内无法改善,导致无法实现资产预期收益
①2020年子公司天津卓达所在的天津地区电子行业整体不景气,区域内上下游及同行业企业(如摩托罗拉、伟创力、三星等)陆续撤离,行业环境的变化预计将对天津厂区未来产能及成本带来不利的影响。
②子公司天津卓达2020年业务大幅萎缩,导致厂房闲置率高、产能利用率低。
③子公司天津卓达近年来持续亏损,2020年收入大幅下降,经营业绩不达预期,预计短期内改善的可能性较小。
(2)所在地区工业房产交易很不活跃,导致无法通过出售实现资产预期收益
天津卓达位于天津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房产交易很不活跃。公司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查询,2017年9月28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间,未查询到有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滨海新区工业房产交易记录。公司2021年4月8日委托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子公司天津卓达相关资产,直至2021年9月底仍未征集到意向方而终止挂牌。
(3)若出租,经评估测算未来租金的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出租亦无法实现预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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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综合考虑了子公司天津卓达资产实现收益的各种方式,天津卓达生产经营持续恶化,以及无法通过出租或出售实现预期价值的情况下,公司根据评估报告减值测试的结果对相关资产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3、子公司天津卓达资产组减值准备计提依据、计提金额的测算过程
2020年,公司管理层根据子公司天津卓达行业环境、当前的经营状况以及长期经营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认为天津卓达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天津卓达的各项资产重新进行了全面清查和减值测试,并委托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天津卓达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专业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公司根据评估报告结果对天津卓达各项资产计提减值。
(1)评估方法的选择
①选择的评估方法
厂房、公寓、研发楼等不动产采用收益法(未来租金折现法)评估,对于在建的不动产因已接近竣工状态,考虑后期合理发生的续建成本后采用收益法评估,土地使用权并入房产;机器设备根据设备的特点采用重置成本法或市场法评估。
②不动产未采用市场法评估的原因
经过评估机构走访查询,房屋建筑物所在地附近的工业厂房和公寓楼的交易市场不活跃,无法找到可比交易案例,不适用市场法评估。扩大范围后,在阿里拍卖网找到少量法拍案例,由于法拍案例的价值类型为清算价值,无法采用,仅作为佐证分析。
③未采用生产经营现金流量折现法的原因
子公司天津卓达经营恶化,后续生产经营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生产经营现金流量无法合理预计。
此外,参考了当地上市公司津滨发展(000897)类似房产的减值测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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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采用未来租金折现法。
(2)主要评估参数及过程
以2#厂房为例,评估价值=收益期内价值+剩余价值,具体参数的选取以及计算过程如下:
项目 | 参数 | 计算过程 |
1、收益期内价值
1、收益期内价值 |
收益期
收益期 | 36.5年 | 土地使用权期限自2021/12/31至2057/6/30 |
毛租金
毛租金 | 25元/月 | 参照天津卓达周边厂房出租案例,修正后的均值 |
租金增幅
租金增幅 | 0.5% | 租金考虑适度的增幅 |
空置率
空置率 | 30% | 参考周边厂房的有效出租率,综合考虑空置率为30% |
有效租金收入
有效租金收入 | - | 有效租金收入=毛租金收入×(1-空置率) |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 | 1.5% | 一个月押金利息,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1.5% |
租赁成本
租赁成本 | 1.65% | 修缮费、管理费、保险费,其中年修缮费率1.0%,年管理费率0.5%,年保险费率0.15% |
增值税
增值税 | 5% | 有效收入/1.05*5% |
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 | 7%+5% | 增值税*12% |
房产税
房产税 | 12% | 不含税租金*12% |
折现率
折现率 | 6% | 折现率=安全利率+风险调整值=1.5%+4.5%=6% |
收益期内价值V1
收益期内价值V1 | - | V1=∑(年收入-租赁成本-各项税费)*当年的折现系数=5,238.07万元 |
2、剩余价值
2、剩余价值 |
单位造价
单位造价 | 4,200 | 重置单价 |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 25,386.03 | 与房产证面积一致 |
剩余成新率
剩余成新率 | 23% | 尚可使用11.50年,剩余成新率=11.50/50×100%=23% |
折现期
折现期 | 36.5年 | 与收益期一致 |
剩余价值E
剩余价值E | - | E=单位造价*建筑面积*剩余成新率*折现系数=292.35万元 |
(3)各项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如下:
①房屋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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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估,房屋建筑物采用收益法(含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选择理由如下:
收益法:房屋建筑物所在地租赁市场比较活跃,上述房屋建筑物的租金可以获取,相关的成本、费用等也可以获取,故可以采用收益法评估。
收益法计算公式如下:
评估对象公允价值T=V
+E,V
为收益期内价值,E为建筑物剩余价值。
其中:V
: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在收益期内的价值;
Fi:评估基准日后第i年净收益;
i:收益期第i年;
n:收益期;
r:折现率。
其中:净收益根据租赁市场资料测算,净收益为有效毛收入减去由出租人负担的运营费用确定。
E=单位造价×建筑面积×剩余建筑物成新率/(1+r)
n
其中租赁收入预测涉及的重要参数包括租金水平、租金增长率、空置率等;租赁成本预测涉及的重要参数包括修缮费、管理费、保险费等费率;收益期内价值预测涉及的参数包括折现率等。各建筑物参数选取如下所示:
建筑物类别 | 租金水平 (元/月) | 租金增长率 | 空置率 | 修缮费率+ 管理费率+保险费率 | 折现率 |
工业厂房 | 25 | 0.50% | 30% | 1.65% | 6.00% |
宿舍公寓 | 35 | 0.50% | 10% | 2.15% | 6.50% |
研发基地 | 45 | 0.50% | 38% | 2.15% | 6.50% |
下面举例说明各个参数的选取情况以及测算过程。
委估建筑物名称:2#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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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收益期的确定由于2#厂房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法定年限,本评估报告假设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后按照土地使用权的法定年限进行经营,相应的收益期为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即经营至2057年6月30日,收益期为36.5年。B、租赁收入的预测a、毛租金的预测评估人员参照天津卓达科技有限公司周边厂房出租的案例,同时考虑当地租赁市场情况,综合确定该建筑物2021年度的月租金为25元/平方米,以后年度租金按照0.5%的幅度上涨。
b、空置率的选择根据走访调研天津卓达地处的滨海新区开发区西区周边厂房出租现状发现,天津市滨海新区近几年厂房的空置率维持在较高水平,且开发区西区地处滨海新区和东丽区交界处,地理位置受限,在交通和物流方面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周边电子厂房出租率低于滨海新区的平均出租率。参考周边厂房的有效出租率,综合考虑空置率为30%。c、有效租金收入有效租金收入=毛租金收入×(1-空置率)C、其他收入的预测其他收入为房屋押金的利息收入,利息率取基准日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1.5%。D、租赁成本的预测厂房租赁成本的预测包括修缮费、管理费、保险费,其中年修缮费取厂房重置成本的1.0%,年管理费取毛租金收入的0.5%,年保险费取厂房重置成本的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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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税费a、增值税的预测该厂房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b、税金及附加的预测企业的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未来期按照企业执行的税收政策进行预测。F、折现率的确定基于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收益率以及所在行业、项目的特定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并确信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其中,估算项目设施经营权资产组、项目设施所有权资产组的折现率通常可采用风险累加、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途径等方式。
本次评估采用风险累加的方法来确定房屋租赁的折现率。即:
折现率=安全利率+风险调整值安全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0月24日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
1.5%确定,综合分析工业用途厂房风险调整值取4.5%,因此
折现率=安全利率+风险调整值=1.5%+4.5%=6%G、测算过程和结果预测期内各年及终值现金流按年中流入考虑,按折现率折成现值,从而得出2#厂房的收益期内价值V。2#厂房的经济寿命年限为50年,截至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有效年限2057年6月30日,使用38.5年,尚可使用11.50年,剩余成新率=11.50/50×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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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现率采用上述成新率,即6%。剩余价值计算过程如下:
E=单位造价×建筑面积×剩余建筑物成新率/(1+r)^n2#厂房的公允价值=收益期内价值+剩余价值。
②机器设备
根据各类设备的特点、评估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采用成本法评估。成本法计算公式如下:
评估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A、重置成本的确定
a、机器设备
对于需要安装的设备,重置成本一般包括: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工程费、基础费、建设工程前期及其他费用和资金成本等;对于不需要安装的设备,重置成本一般包括:设备购置价和运杂费。同时,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设备,设备重置成本应该扣除相应的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需要安装的设备重置成本=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工程费+基础费+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可抵扣增值税
不需要安装的设备重置成本=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可抵扣增值税
b、运输车辆
根据当地汽车市场销售信息等近期车辆市场价格资料,确定运输车辆的现行含税购价,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计入车辆购置税、新车上户牌照手续费等,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购置车辆增值税可以抵扣政策,确定其重置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重置成本=不含税购置价+车辆购置税+新车上户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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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电子设备根据当地市场信息及近期网上交易价确定重置成本。对于购置时间较早,现市场上无相关型号但能使用的电子设备,参照二手设备市场不含税价格确定其重置成本。
B、综合成新率的确定a、对于专用设备和通用机器设备,主要依据设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年限,通过对设备使用状况、技术状况的现场勘查了解,确定其尚可使用年限,然后按以下公式确定其综合成新率。综合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其中,尚可使用年限=MAX(最低尚可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年限),最低尚可使用年限通常为1年。
机器设备的经济寿命年限与设备类别有关,根据设备类别,机器设备的经济寿命年限汇总如下表所示:
机器设备类别 | 经济寿命年限(年) |
工控机
工控机 | 6.00 |
空调
空调 | 8.00 |
电源
电源 | 8.00 |
家用电器
家用电器 | 8.00 |
测试设备
测试设备 | 10.00 |
控制设备
控制设备 | 10.00 |
晶体电源
晶体电源 | 10.00 |
仪器仪表
仪器仪表 | 10.00 |
贴片机
贴片机 | 10.00 |
流水线
流水线 | 12.00 |
转运设备
转运设备 | 12.00 |
泵
泵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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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 | 15.00 |
电力设备
电力设备 | 15.00 |
空压机
空压机 | 16.00 |
车床
车床 | 16.00 |
数控
数控 | 16.00 |
b、对于电子设备、空调设备等小型设备,主要依据其经济寿命年限来确定其综合成新率;对于大型的电子设备还参考其工作环境、设备的运行状况等来确定其综合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100%
c、对于车辆,依据国家颁布的车辆强制报废标准,以车辆行驶里程、使用年限两种方法根据孰低原则确定成新率,然后结合现场勘察情况进行调整,其公式为:
使用年限成新率=(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行驶里程成新率=(规定行驶里程-已行驶里程)/规定行驶里程×100%
综合成新率=理论成新率×调整系数
C、评估值的确定
设备评估值=设备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③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包括3#厂房和研发总部大楼,评估时已接近竣工状态,考虑后期合理发生的续建成本,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评估过程同房屋建筑物,此处不再赘述。
④土地使用权
对房屋采用收益法评估,评估结果为房地合一价值,土地评估为0。
⑤长期待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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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长期待摊费用的评估,评估人员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的性质,分别选取合适的评估方法。其中与房屋建筑物有关的事项与房屋建筑物合并评估,与设备相关的事项参照机器设备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相关规定,公司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扣除预计的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各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对账面价值小于可回收金额的资产不作账务处理,对账面价值大于可回收金额的长期待摊费用资产补充摊销,对账面价值大于可回收金额的其他资产补充计提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二)量子点项目减值损失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会计科目 | 资产类别 | 账面原值 | 累计折旧/摊销 | 减值前账面价值 | 计提减值准备金额 |
固定资产 | 机器设备 | 4,085.59 | 1,698.62 | 2,386.96 | 2,386.96 |
无形资产 | 软件 | 1,329.86 | 842.24 | 487.62 | 487.62 |
存货 | 库存商品 | 854.76 | - | 854.76 | 854.76 |
小计 | 6,270.21 | 2,540.87 | 3,729.34 | 3,729.34 |
公司自2017年成立量子点相关的研发部门以来,获得了多项专利,并有一定的研发产品产出,但至今未形成对外销售。2020年,出于核心研发团队及负责人离职和公司后续资金投入压力的考虑,公司管理层会议决定战略性终止量子点项目。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相关规定,公司对量子点项目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减值依据及过程如下:
项目 |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 计算过程 |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的依据 | 计提原因 |
库存商品 | 量子点项目库存商品经市场询价,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为零。 |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相关规定,对资产成本低于可收回金额的资产计提减值。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 | 量子点项目关闭,经询价未获取到量子点项目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预计价值为零。 |
无形资产 | 量子点项目相关设备在未来持有期产生的现金 | 量子点项目关闭后该项目专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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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流量可能很少,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后的净额预计为零。 | 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 无法被其生产线使用,且部分资产拆除、改造后将无法使用,经市场询价后,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全额计提减值。 |
二、请结合各期经营情况以及资产近三年的状态变化说明资产出现减值迹象的时点,公司在以往年度是否进行减值测试,以往年度未计提减值损失的原因与合理性,以及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一)资产出现减值迹象的时点、以往年度未计提减值损失的原因与合理性
报告期内,子公司天津卓达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营业收入 | 53,875.61 | 95,992.44 | 116,008.88 |
毛利率 | 0.91% | 4.84% | 3.25% |
利润总额 | -49,450.26 | -1,551.58 | -2,638.11 |
1、疫情冲击主要产品市场,叠加主要客户订单向南方转移,2020年营业收入出现断崖式下跌
子公司天津卓达主要产品为移动电源类产品(含柜机),主要客户为小米生态链企业,核心材料电芯的供应商也位于天津。2017年至2019年,子公司天津卓达营业收入分别为103,657.43万元、116,008.88万元、95,992.44万元,均在10亿元左右,相对稳定;相关资产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公司经营处于正常状态。
2020年受疫情影响,移动电源类产品(含柜机)市场受到巨大冲击,同时受行业区域布局的影响,主要客户将订单转移给其他南方厂商,致使子公司天津卓达2020年移动电源(含柜机)收入降幅达60%以上。
2、近年子公司天津卓达所在区域电子产业优势渐失,公司转移其他产品订单提升盈利能力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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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LG、摩托罗拉、诺基亚、黑莓、三星等手机品牌从华北相继撤离后,华北地区在消费电子行业仅存的优势是北京的软件资源,基于效率和成本考量,大部分行业客户的硬件开发及采购团队均布局至华南,也由此就近把组装代工配套布局于华南。2016年9月30日天津伟创力宣布关厂后,此前累积的天津消费电子行业人才大部分前往北京就职于研发型企业,这部分人才返回天津从事制造业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直接人力部分,天津较珠三角区域,无论是集中度还是单位小时成本都高。电子器件及PCB的生产及集散地主要在华南,华北地区在开发效率、成本优势、产业集聚效应等方面劣势明显。
2020年,公司尝试向子公司天津卓达转移部分智能手机产品订单,由于成本高,并未改善子公司天津卓达的盈利能力。子公司天津卓达2018年、2019年亏损整体可控,2020年毛利率下滑至0.91%,剔除计提减值损失的影响后,仍亏损6,494.36万元。
3、公司拟挂牌出售子公司天津卓达100%股权及相关债权,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挂牌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及相关债权的议案》,为盘活存量资产,公司拟采用公开挂牌方式出售子公司天津卓达的100%股权及相关债权。2021年4月8日,公司委托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公司持有的天津卓达100%股权及44,033.72万元债权,挂牌底价为41,028.383万元。挂牌以来,公司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2021年9月28日,公司公告了《关于拟终止挂牌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及相关债权的公告》。
综上,子公司天津卓达资产出现减值迹象的时点为2020年,以往年度未计提减值损失具有合理性。
(二)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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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报告期内,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进行了分析判断,对不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未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减值测试的结果依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综上,公司资产减值会计处理合规。
三、报告期内申请人2018年、2020年、2021年一季度均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情况是否一致,目前的市场环境、产业政策是否面临重大不利变化,现有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是否可持续,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一)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情况是否一致
公司2018年、2020年、2021年一季度均亏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12,380.81万元、-57,655.64万元、-3,355.69万元,剔除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6,783.72万元、-12,982.75万元、-3,131.75万元,亏损主要原因如下:
1、人员不稳定导致人工成本高、物料损耗(损失)大,公司单位人工成本的毛利贡献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公司为大型电子制造企业,员工数量较多,截至2020年末,公司员工总人数15,030人。近年,由于公司人员不稳定,公司为保障生产的有序进行以及产品质量,投入了较多的人员,导致公司人工成本较高。同时,员工更替初期对生产工艺不熟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物料损耗或损失成本。
最近三年,公司单位人工成本的毛利贡献(毛利金额/人工成本总额)分别为0.34元、0.49元、0.35元,低于同期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1.08元、1.19元、
1.25元。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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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603118.SH | 工业富联 | 1.64 | 1.67 | 1.59 |
300115.SZ | 环旭电子 | 1.61 | 1.51 | 1.55 |
601138.SH | 长盈精密 | 1.01 | 0.70 | 0.70 |
000021.SZ | 深科技 | 0.73 | 0.57 | 0.39 |
601231.SH | 共进股份 | 1.28 | 1.49 | 1.20 |
可比公司平均值 | 1.25 | 1.19 | 1.08 | |
公司 | 0.35 | 0.49 | 0.34 |
2、疫情冲击子公司天津卓达移动电源类产品市场,主要客户订单向南方转移,导致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下滑公司2020年移动电源类产品收入2.59亿元,较2019年7.53亿元下滑
65.62%,移动电源类产品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8.52%,较2019年的22.53%下滑
14.01个百分点。公司除移动电源类产品外的网络通讯终端产品、智能手机等收入,由于公司较好的客户基础,在2020年收入仍实现了7.40%的增长。
公司移动电源类产品收入下滑,主要受移动电源类产品市场环境及客户订单转移的影响。受手机快充和共享移动电源冲击,消费级移动电源市场空间逐渐饱和,2020年受疫情的影响,进一步冲击了移动电源类产品市场,同时受行业区域布局的影响,客户将订单转移给其他南方厂商。
3、公司向电子制造产业链前端拓展,研发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投入较大
2020年以来,公司逐渐向电子制造产业链前端拓展,同时及时响应客户产品迭代需求,为提高公司电子制造前端研发服务能力,引领公司高质量发展,公司增加研发类及配套的新产品导入类、试制类管理人员配备。依托优质客户基础,合作开发新产品,相应收入逐年增长。但前期研发费用及相关的管理费用投入较大,效益尚未完全显现。
(二)目前的市场环境、产业政策是否面临重大不利变化,现有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是否可持续,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作为国内大型3C产品的方案提供商和制造商,产品涵盖网络通讯终端类产品、便携式消费电子产品等领域,向国内外知名品牌商等客户提供设计、制造与技术支持等服务。公司主要客户包括小米及小米生态链企业、360等知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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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企业。
1、网络通讯和消费电子市场整体向好,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5G技术商用趋向成熟,带来了通信网络、系统和终端设备的升级需求,同时与5G融合的应用场景不断丰富,也促进了传统网络通讯设备的智能化升级,网络通讯市场对适用于5G技术的新产品、新设备的需求旺盛。随着5G技术的深入发展,消费电子市场将迎来增量发展机会。工信部提出,将鼓励基础电信企业通过套餐升级优惠、信用购机等举措,促进5G终端消费,加快用户向5G迁移。
2、消费电子产品中移动电源类产品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但对公司整体业绩影响有限
受手机快充和共享移动电源冲击,消费级移动电源市场空间逐渐饱和,2020年受疫情的影响,进一步冲击了移动电源类产品市场,同时受行业区域布局的影响,客户将订单转移给其他南方厂商。受此影响,公司消费电子产品中移动电源类产品收入大幅下滑,公司2020年移动电源类产品收入2.59 亿元,较2019年
7.53亿元下滑65.62%,移动电源类产品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8.52%,较2019年的22.53%下滑14.01个百分点。公司除移动电源类产品外的网络通讯终端产品、智能手机等产品收入,由于公司较好的客户基础,在2020年收入仍实现了7.40%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移动电源类产品收入的下滑。
公司2020年移动电源类产品营业收入仅2.59 亿元,占公司总收入的8.52%,持续下滑的空间有限。
3、芯片供应形势及贸易摩擦,短期内对公司业绩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疫情以来,全球芯片供应紧张,全球芯片产能被部分大厂抢占。公司部分核心客户芯片供应充足,订单稳定增长。但公司部分核心客户受中美贸易摩擦制裁的影响,芯片供应短期内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公司制造订单相应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总体来看,芯片供应形势及贸易摩擦短期内对公司业绩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4、公司基本面较好,引入国有产业资本提升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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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具备较强的电子制造服务能力,主要客户为小米、360等知名品牌企业,公司与主要客户保持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均超过30亿元,基本面较好。公司引入深智城作为控股股东后,深智城将发挥自身国有产业资本优势,在资源、融资、品牌、市场等方面发挥与发行人的协同效应,提升发行人综合竞争实力,从而进一步做强、做优上市公司。
公司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为以ODM/JDM/EMS等模式为国内外的品牌商提供合约制造服务,具有可持续性。公司的人力资源及其效率是盈利的关键,公司成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后,对员工的稳定性和积极性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公司引入国有企业精细化管理方式,有利于公司降本增效,提升业绩。通过管理进一步提升公司现有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可持续。
受上述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检查管理层对相关资产减值迹象的识别过程,评估其判断合理性;
2、获取并复核了管理层聘请的外部评估师出具的资产减值报告,对外部评估师的胜任能力、专业素养和独立性进行评估;
3、与管理层及评估机构沟通,比对历史财务数据、市场趋势等,评估包括租金单价、空置率及折现率等在内的管理层所采用的关键判断和假设的合理性;
4、获取工程造价报告,梳理并复核建筑物的预算、招投标文件、合同等资料,核查建筑物的历史成本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5、查阅卓翼科技拟挂牌出售及终止挂牌出售的子公司天津卓达股权及相关债务的董事会决议及公告,查询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天津卓达股权转让招拍挂信息;
6、查阅公司报告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附注、明细账,并结合公司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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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情况对公司亏损原因进行分析;
7、查询公开信息以获取可比公司财务信息,与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8、了解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产业政策,分析其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9、了解公司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分析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否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
1、子公司天津卓达资产出现减值迹象的时点为2020年,以往年度未计提减值损失具有合理性;公司资产减值会计处理合规;
2、公司2018年、2020年、2021年一季度均亏损主要由于公司人员不稳定、移动电源类产品市场萎缩等原因综合影响,具有合理性。网络通讯和消费电子市场整体向好,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消费电子产品中移动电源类产品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但对公司整体业绩影响有限;芯片供应形势及贸易摩擦,短期内对公司业绩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基本面较好,引入国有产业资本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公司现有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具有可持续性,同时公司拟引入国有产业资本提升综合竞争力;受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问题12:关于发行人与Medion AG的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存在重大未决诉讼,与Medion AG的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为6,834.99万元。请申请人结合上述诉讼进展情况补充说明预计负债计提情况,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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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案件形成的具体原因及进展情况
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发行人与Medion AG合作生产平板电脑,Medion AG委托第三方设计,发行人负责代工生产,软件由Medion AG提供,关键元器件由Medion AG指定供应商供应,Medion AG向发行人先后采购了10英寸系列、7/8英寸系列平板电脑多款,期间发行人依据Medion AG提供的订单(Purchase Order)生产,通过Medion AG品质检验合格后发货。2014年1月,发行人与Medion AG就案涉产品的售后事宜订立“GeneralService Agreement between Zowee and Medion AG”(下称“《协议》”)。《协议》对索赔期限、总体故障率、售后维修和零件补给、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及赔偿计算方式等进行约定。根据《协议》约定,(1)若总体故障率超出约定水平(第一年4%,第二年3%,第三年2%),Medion AG会就超出总故障率的每一起维修向供应商收取维修费;(2)在装船之日起12个月内,若出现电池质量问题,MedionAG 可以索赔,客供物料导致的质量问题除外;(3)若产品发生无法维修的故障,供应商向Medion AG免费提供全套没有该故障的产品,或者承担不超过最终客户的零售价格的退款费用。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涉案产品存在发生故障、电池维修、消费者退货赔款等情况,双方针对案涉产品总体故障率是否超出了约定的标准、产品质量责任的归属、退货和电池臌胀导致的损失由谁承担等问题发生纠纷。
2016年2月,Medion AG就案涉产品向发行人提出索赔,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于2017年7月委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向发行人发出律师函。
2018年2月至8月,发行人与Medion AG就案涉产品的销售情况、存在的具体问题、问题根源等进行了多轮分析讨论,并积极协商解决方案,但最终因双方意见差异而未达成解决协议。
2020年10月,Medion AG起诉发行人,并于10月30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根据Medion AG的《民事起诉状》,Medion AG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发行人(1)向其支付赔偿金额8,330,284.53欧元,折合人民币65,107,838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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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上述金额造成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发行人履行义务止;
(3)支付2017年7月6日发函要求赔偿金额3,548,314欧元的利息损失414,808欧元,折合人民币3,242,055元;(4)全部诉讼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因Medion AG对发行人申请财产保全,2020年12月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民初56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发行人持有的翼飞投资的100%股权,冻结期限为2020年12月10日至2023年12月9日。
该案件于2021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12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Medion AG公司的诉讼请求。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尚无进一步进展。
二、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2020年10月,公司获悉Medion AG公司将公司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委托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经评估认为:Medion AG公司较有可能掌握了有利的证据暂未提交,公司败诉的可能性较大。公司若败诉可能支出的费用包括Medion AG公司诉请的金额6,834.99万元,本案诉讼费用76.71万元,律师费57.00万元,以及其他费用(包括迟延履行利息、保全费、担保费等),以上暂合计为6,968.70万元。
根据专业律师的判断,该诉讼已经构成公司需承担的现时义务,预计导致公司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很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 或有事项》的规定,该项或有事项义务符合预计负债确认的条件。公司根据Medion AG公司明确的诉讼请求金额及律师对其他相关费用的估计,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6,968.70万元。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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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取起诉状、历年纠纷沟通记录、售后协议、财产保全、开庭通知书、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性文件;
2、获取并审核发行人关于诉讼相关公告及交易所问询函等资料;
3、获取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关于该诉讼案件的复函;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及诉讼文件判断公司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预计负债计提充分。
问题13:关于会计差错更正
申请人2017年至2019年存在会计差错更正。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会计差错发生的原因及发现、处理并整改的过程,会计差错更正对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2)申请人会计基础是否薄弱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会计差错发生的原因及发现、处理并整改的过程,会计差错更正对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
(一)会计差错发生的原因
2017年至2019年,公司因未及时与客户对账,代加工业务(客供料)中部分超额客供物料损耗未及时确认导致成本跨期,代采加工业务(自供料)中对客户补偿的部分原材料采购差额款未及时确认导致收入跨期。因此,公司2017年度营业成本417.54万元跨期至2018年度确认,2018年度营业收入156.03万元跨期至2019年度确认,2019年度少计营业成本3.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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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2018年移动电源及智能摄像产品的“研发+生产”业务中,产品试产费在2018年一次性确认,与该订单部分产品在2019年销售不匹配,造成公司2019年度营业成本267.07万元在2018年度提前确认。
因公司未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进行确认,而是在收到政府补助的当月按照相关资产的总折旧年限确认,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导致2017年至2019年分别少计其他收益31.78万元、35.19万元、
24.27万元。
(二)会计差错发现、处理并整改的过程
深圳证监局2020年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上“收入成本核算不规范”和“政府补助财务处理不正确”问题,并于2020年8月27日出具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56号)。
公司成立专项小组开展全面自查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受影响的以前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针对有关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公司深入分析问题原因,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落实整改措施。2020年10月14日,发行人公告了《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2020-089号公告),就上述事项整改情况进行了说明,并承诺后期将持续进行规范。
1、关于收入成本核算不规范的整改措施
加强财务部门与采购、物控、生产、业务等部门的衔接,并要求相关业务部门及时与供应商、客户核对账务,严格按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加强财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提升财务人员素质和能力,保证账务处理的准确性,使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与公司的业务发展相匹配。(责任部门:财务部、业务部)
2、关于政府补助财务处理不正确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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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财务人员《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提升财务人员专业技能,保证账务处理的准确性,使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与公司的业务发展相匹配。(责任部门:
财务部)
(三)会计差错更正对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
会计差错更正对相关财务数据总体影响金额较小,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营业收入影响金额占比分别为0%、0.05%、0.05%,净资产影响金额占比分别为0.11%、0.25%、0.10%。具体情况如下:
1、对2019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单位:万元
项目 | 调整前金额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金额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5,414.39 | 10.26 | 5,424.65 |
资产总计 | 394,052.26 | 10.26 | 394,062.52 |
其他应付款 | 6,950.01 | 3.46 | 6,953.46 |
递延收益 | 9,177.55 | -191.34 | 8,986.20 |
负债合计 | 195,871.77 | -187.89 | 195,683.88 |
盈余公积 | 7,688.37 | 10.39 | 7,698.75 |
未分配利润 | 12,199.78 | 187.76 | 12,387.5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198,765.68 | 198.15 | 198,963.82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98,180.49 | 198.15 | 198,378.64 |
2、对2019年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单位:万元
项目 | 调整前金额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金额 |
营业收入 | 334,473.17 | -156.03 | 334,317.14 |
营业成本 | 293,582.57 | 270.53 | 293,853.10 |
其他收益 | 1,179.94 | 24.27 | 1,204.22 |
所得税费用 | -186.46 | -99.13 | -285.58 |
净利润 | 4,749.37 | -303.16 | 4,446.22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5,024.58 | -303.16 | 4,721.42 |
3、对2018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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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调整前金额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金额 |
应收账款 | 69,199.15 | 156.03 | 69,355.17 |
存货 | 39,110.94 | 267.07 | 39,378.01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4,627.54 | -88.87 | 4,538.68 |
资产总计 | 346,955.05 | 334.24 | 347,289.29 |
递延收益 | 2,599.29 | -167.07 | 2,432.22 |
负债合计 | 148,755.46 | -167.07 | 148,588.39 |
盈余公积 | 7,360.88 | 11.61 | 7,372.50 |
未分配利润 | 4,348.39 | 489.69 | 4,838.08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198,509.58 | 501.30 | 199,010.88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98,199.60 | 501.30 | 198,700.90 |
4、对2018年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单位:万元
项目 | 调整前金额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金额 |
营业收入 | 314,461.62 | 156.03 | 314,617.65 |
营业成本 | 291,004.27 | -684.62 | 290,319.65 |
其他收益 | 1,143.64 | 35.19 | 1,178.83 |
所得税费用 | -3,539.07 | 131.72 | -3,407.35 |
净利润 | -10,790.45 | 744.12 | -10,046.3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0,280.47 | 744.12 | -9,536.35 |
5、对2017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单位:万元
项目 | 调整前金额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金额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082.11 | 42.85 | 1,124.96 |
资产总计 | 407,141.99 | 42.85 | 407,184.84 |
其他应付款 | 4,706.31 | 417.54 | 5,123.85 |
递延收益 | 2,189.93 | -131.88 | 2,058.05 |
负债合计 | 194,899.17 | 285.66 | 195,184.83 |
盈余公积 | 7,056.65 | 9.48 | 7,066.13 |
未分配利润 | 18,419.33 | -252.29 | 18,167.0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212,242.82 | -242.81 | 212,0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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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合计 | 212,242.82 | -242.81 | 212,000.01 |
6、对2017年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单位:万元
项目 | 调整前金额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金额 |
营业成本 | 248,786.40 | 417.54 | 249,203.94 |
其他收益 | 1,136.76 | 31.78 | 1,168.54 |
所得税费用 | 1,060.03 | -57.86 | 1,002.16 |
净利润 | 1,187.01 | -327.90 | 859.1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2,049.07 | -327.90 | 1,721.18 |
二、申请人会计基础是否薄弱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并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内部审计、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投资与决策、财务报告、关联交易、担保业务、募集资金、信息传递、信息披露、信息系统等各类流程和高风险领域。
公司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分别披露了《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为: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每两年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实施鉴证工作并发表鉴证意见,公司已披露其出具的截止2017年12月31日和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内部控制鉴证结论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7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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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上述会计差错非系统性内部控制缺陷所致,且对相关财务数据总体影响金额较小,未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及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发行人已整改,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检查相关交易合同条款、审计报告、年报、记账凭证、客户签收单等原始凭证,对收入确认的方法和依据进行核查;
2、核查公司与客户对账的过程资料;
3、对财务部主要负责人员进行访谈、检查财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资料;
4、对报告期各期末收入、成本进行截止性测试;
5、查阅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整改报告以及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6、查阅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并选取样本进行测试,评价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运行的有效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
公司上述会计差错为非系统性内部控制缺陷所致,且对相关财务数据总体影响金额较小,未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及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发行人已整改,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14:关于前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前次募投项目变更较多,且实现效益未达预期。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变更募集资金的原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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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履行的决策程序,变更是否用于主营业务,是否用于财务性投资等。(2)结合前次募集资金变更说明合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是否超过30%。(3)前次募投项目实现效益情况未达预期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前次募投项目决策是否谨慎、合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变更募集资金的原因及合理性,履行的决策程序,变更是否用于主营业务,是否用于财务性投资等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1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7年2月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5,767,483.24元。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承诺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 |
1 | 智能制造项目 | 35,000.00 | 35,611.42 |
2 | 创新支持平台项目 | 16,576.75 | 3,006.15 |
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24,000.00 | 22,918.32 |
4 | 机器人项目 | - | 977.01 |
5 | 终止部分募投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13,076.39 | |
6 | 部分募投项目建设完成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3.14 | |
合计 | 75,576.75 | 75,592.33 |
注:实际投资金额包含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
(二)变更募集资金履行的决策程序、变更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用于主营业务,是否用于财务性投资
1、2018年3月,调减创新支持平台项目8000万元用于新增机器人项目
2018年3月,经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调减创新支持平台的募集资金投入8000万元,用于新增机器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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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期出于自身软硬件开发需求,已对创新支持平台项目进行了投入,且创新支持平台项目建设已逐步趋于稳定,如若按原计划进行投入可能造成资源闲置。在国家“脱虚向实”的宏观环境和推动工业机器人产业和应用快速发展的产业政策背景下,考虑到公司在3C制造领域经营多年,在智能制造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技术积累。公司决定在保持对创新支持平台项目持续投入的基础上,调减创新支持平台项目8,000万元用于新增机器人项目,用于机器人的技术研发和工业机器人的生产,产品在进行对外销售的同时,也可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活动,有利于降低公司的生产成本,提升公司竞争力。
对机器人项目的投入系用于主营业务,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未用于财务性投资。
2、2020年4月,终止创新支持平台项目及机器人项目并永久补流流动资金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终止实施创新支持平台项目及机器人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13,076.39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创新支持平台项目主要是建设硬件开发实验室、材料和结构设计成型实验室、软件开发实验室、测试实验室、IOT、智能医疗和智能家居体验模拟实验室、研发试产实验室六个实验室,是公司基于当时的市场前景和战略发展计划而制定的,公司根据相关实验室研发方向与公司业务发展的匹配程度进行投入,已投资设备与公司目前业务发展方向相吻合,能提供比较好的技术支撑。
机器人项目已包含SCARA机器人、协作机器人等研发成果,第一阶段应用于公司自动化生产线,提高各产线的生产效率、产成品的良品率及降低生产成本,第二阶段打造外化平台,对外输出相关设备及成套解决方案。但该项目的研发历经两年仍处于第一阶段,还未达到外化条件,导致项目建设进度不达预期。
为了保障投资的稳健性及投入产出效果,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2020年4月,公司综合考虑市场环境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经审慎研究决定终止创新支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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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项目及机器人项目,并将此两个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未用于财务性投资。
二、结合前次募集资金变更说明合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是否超过30%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35,997.74万元,超出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30%,公司将超出部分13,324.72万元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调减。公司已于2021年11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27,675.28万元。
三、前次募投项目实现效益情况未达预期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前次募投项目决策是否谨慎、合理
前次募投项目仅机器人项目实现效益情况未达预期,机器人项目承诺投资8,000万元,占募集资金净额及利息收入合计比例为10.58%。承诺效益为:建设期为3年,财务内部收益率为23.35%(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6.39年(税后,含建设期)。
机器人项目研发成果,第一阶段应用于公司自动化生产线,提高各产线的生产效率、产成品的良品率及降低生产成本,第二阶段打造外化平台,对外输出相关设备及成套解决方案。但由于我国机器人产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公司机器人项目研发存在较大的技术风险,该项目的研发历经两年仍处于第一阶段,未达到外化条件,导致项目建设进度不达预期。2020年4月,公司终止该项目,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机器人项目投资决策系基于当时的宏观及产业政策、公司战略及技术评估情况做出,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充分考虑了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并在相关公告中进行了揭示,决策合理。
四、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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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查阅了《机器人研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议《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独立董事意见和变更相关公告;查阅了审议《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独立董事意见和变更相关公告;查阅了《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相关决议。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变更均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变更用于主营业务,未用于财务性投资。前次募投项目仅机器人项目实现效益情况未达预期,机器人项目投资决策系基于当时的宏观及产业政策、公司战略及技术评估情况作出,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充分考虑了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并在相关公告中进行了揭示,决策合理。鉴于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已超出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30%,公司已将超出部分于本次募集资金总金额中调减。
问题15:关于补充流动资金
申请人本次拟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4.09亿元,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依据并说明具体用途。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2020年10月,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传武先生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其所持公司股份早在2019年11月已悉数被公安机关冻结。夏传武先生包括股票质押借款、罚金在内的债务负担较重,公司股价的持续下跌,进一步加剧了其偿债难度。受实际控制人问题影响,公司面临一定的经营和融资困难,作为拥有约1.5万员工的大型制造企业,亟需解决实际控制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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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公司经营。
在此背景下,公司与夏传武先生拟引入深智城作为控股股东,实现控制权变更,解决公司实际控制人问题,纾困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同时,深智城成为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有产业协同效应,有利于公司谋求长远发展。
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已超出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30%,公司已于2021年11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000.00万元向下调至27,675.28万元。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公司维持目前经营规模所需的现金缺口较大
受原实际控制人问题影响,公司融资面临困难,2020年、2021年1-9月,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9,315.26万元、-24,631.48万元。2021年9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为3.15亿元,较2020年末减少1.42亿元。
根据证监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53家(截至2021年7月28日)A股上市公司2020年现金周转率中位数388.00%以及发行人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29.93亿元测算,公司现金周转率如达到行业中位水平,所需持有现金7.71亿元。而公司2021年3月末现金余额仅2.58亿元,差额为5.13亿元。
(二)公司扩大经营规模需进一步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主要客户为知名品牌企业,与主要客户保持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基本面较好。公司通过本次发行引入深智城作为控股股东,与公司有产业协同效应,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增强客户信心,提升市场开拓能力。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需进一步补充流动资金。
三、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具体用途
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薪酬、采购原材料、支付研发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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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会计师结查阅了发行人近年年报,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经营状况,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与公司相应财务指标进行对比分析。
(二)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依据及具体用途具有合理性。
问题16:关于财务性投资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关于财务性投资、类金融业务的认定
(一)财务性投资的认定标准
中国证监会2020年2月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2020年6月发布《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规定:“(1)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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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3)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不包括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期限较长指的是,投资期限或预计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以及虽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4)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二)类金融业务的认定标准
中国证监会2020年6月发布《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规定:“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业政策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计算口径。”
二、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投资情况
2021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自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1年3月29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设立或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二)拆借资金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1年3月29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对外拆借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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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贷款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1年3月29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委托贷款的情形。
(四)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1年3月29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形。
(五)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1年3月29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的情形。
(六)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1年3月29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形。
(七)类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1年3月29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投资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八)公司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拟实施的其他财务性投资情况。
综上,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投资情况。
三、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投资的情形,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可能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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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会计科目及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2021年9月30日账面价值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财务性投资金额 | 占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比例 |
1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 | - | - |
2 | 其他应收款 | 3,395.65 | 否 | - | - |
3 | 其他流动资产 | 844.43 | 否 | - | - |
4 | 长期股权投资 | 164.61 | 否 | - | - |
5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4,582.02 | 部分是 | 329.52 | 0.24% |
6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481.78 | 否 | - | - |
合计 | 10,468.49 | - | 329.52 | 0.24% |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未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其他应收款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其他应收款为3,395.65万元,主要为押金、保证金等,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三)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为844.43万元,主要系增值税留抵扣额及预缴税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四)长期股权投资
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为向联营企业深圳市深创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谷”)的投资。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持有深创谷24.44%的股权,账面价值为164.61万元。
深创谷原为公司2016年投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后因增资扩股成为公司联营企业。深创谷的主营业务为提供互联网智能设备的软件及硬件的技术设计等,系公司为延伸产业链、拓宽产业布局而参股设立的企业,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五)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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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9月30日日,公司持有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为4,582.0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被投资单位 | 投资时间 | 截至2021年9月30日账面金额 | 截至2021年9月30日持股比例 | 是否为财务性投资 |
北京朝歌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朝歌数码”) | 2015年9月 | 4,252.50 | 4.50% | 否 |
深圳市格兰莫尔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格兰莫尔”) | 2015年9月 | 329.52 | 4.80% | 是 |
北京行云时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行云时空”) | 2017年3月 | 0 | 9.20% | 是 |
1、朝歌数码
朝歌数码是一家专业的智能终端产品与领先的OTT-TV平台运营服务提供商,主营业务为互动电视智能终端及系统平台的研发、生产、销售、运营与服务,涵盖了互联网电视产业链中的智能设备、应用系统、平台运营以及增值服务等。朝歌数码主要客户为中国移动、华为等电信运营及通信设备商。
朝歌数码所经营的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中的网络通讯类业务相吻合,公司投资朝歌数码的目的为提升公司网络通讯类产品的竞争力,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格兰莫尔
格兰莫尔是一家以科技睡眠和睡眠医疗高科技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企业,为公司在智能终端产品领域的前瞻性投资布局,但由于其主营业务与公司目前现有业务协同性较小,谨慎起见,公司将对其的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3、行云时空
行云时空主要从事VR眼镜的研发,亦为公司在智能终端产品领域的前瞻性投资布局,但由于其主营业务与公司目前现有业务协同性较小,谨慎起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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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对其的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六)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为1,481.78万元,主要为预付设备、工程款项,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综上所述,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仅329.52万元,占归母净资产的0.24%,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投资的情形。且公司持有的财务性投资为2015年投入,不会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产生影响,本次募集资金的合理性详见问题15的回复。
四、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关于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2、查阅发行人报告期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三会会议文件及其他公告文件;
3、查阅发行人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明细账,判断可能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投资相关的会计科目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4、查阅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出具日的公告文件,了解对外投资的具体情况,查阅了发行人对外投资相关协议、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资料等;
5、测算财务性投资总额与申请人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比重情况,分析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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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
1、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投资情况;
2、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投资的情形;
3、公司最近一期末财务性投资总额及占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均较小,且相应投资为2015年投入,不会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产生影响,本次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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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发行人盖章页)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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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王 飞 李进才 |
总裁:__________________ 陈 亮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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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人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