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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5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1-068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亚太集团持有的3,500万股股票、亚太房地产持有的250万股股票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药业”)控股股东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集团”)及其子公司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房地产”)、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港越路纺织品市场有限公司、陈尧根、钟婉珍因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10时至2021年6月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亚太集团持有的亚太药业3,500万股股票、亚太房地产持有的亚太药业250万股股票进行公开拍卖,亚太集团持有的亚太药业2,500万股、1,000万股股票于2021年06月01日分别被杨海山、李博竞拍成功,亚太房地产持有的亚太药业150万股、100万股股票于2021年06月01日分别被李进、鲁朝阳竞拍成功并已完成过户,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4月29日、2021年06月02日、2021年06月17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的公告》。

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21号之九]、《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21号之十],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1、《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21号之九]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并提供质押的“亚太药业”2,500万股股票(股票代码:002370)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海山之日起归杨海山所有;

(2)买受人杨海山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权利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21号之十]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并提供质押的“亚太药业”1,000万股股票(股票代码:002370)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博之日起归李

博所有;

(2)买受人李博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权利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陈尧根持有的2,500万股股票、钟婉珍持有的1,400万股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亚太集团及其子公司亚太房地产、实际控制人陈尧根及其配偶钟婉珍因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陈尧根持有的亚太药业2,500万股股票、钟婉珍持有的亚太药业1,400万股股票进行公开拍卖、变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要求上述股份以变卖起拍价104,337,500元、57,834,000元作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所有。

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浙0602执1923号之二十六],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1、解除被执行人陈尧根持有的编号为404000010162、404000010209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项下股票(证券简称:亚太药业;证券代码:002370,合计2500万股)及相应红利、被执行人钟婉珍持有的编号为404000010309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项下股票(证券简称:亚太药业;证券代码:002370,合计1400万股)及相应红利的查封。

2、被执行人陈尧根持有的编号为404000010162、404000010209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项下股票(证券简称:亚太药业;证券代码:002370,合计2500万股)及相应红利、被执行人钟婉珍持有的编号为404000010309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项下股票(证券简称:亚太药业;证券代码:002370,合计1400万股)及相应红利交付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分别抵偿104,337,500元、57,834,000元债务,

上述股票及红利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时起转移。

3、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可持本裁定书到股票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股份尚需办理过户手续。

2、亚太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计被司法处置其持有的亚太药业股份7,650.00万股,占亚太药业总股本的

14.2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因执行法院裁定书以股抵债方式获得亚太药业3,900万股股份,占亚太药业总股本的7.27%,股东已依据相关规定编制完成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25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公司存在控股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6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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