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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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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亚太药业股票代码:002370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司法裁定)

签署日期: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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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亚太药业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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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释义

...... 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9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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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亚太药业、上市公司、公司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亚太集团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
亚太房地产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亚太集团全资子公司
本报告、本报告书指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变动、本次变动本次权益变动系执行法院裁定以股抵债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增加的权益变动行为
交易所、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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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3、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4、注册资本:人民币600801.6286万元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11192037M

6、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7、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贷款、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经营期限:长期

9、股东持股情况:截至2021年3月末前十大股东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比例(%)
1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8.72
2OVERSEA-CHINESEBANKINGCORPORATIONLIMITED18.67
3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32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4.22
5华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66
6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84
7华侨银行有限公司1.33
8宁兴(宁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29
9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1.18
10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16

10、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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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别国籍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任职情况
陆华裕中国董事长
罗孟波中国副董事长、行长
史庭军中国董事
魏雪梅中国董事
陈首平新加坡董事
刘新宇中国董事
冯培炯中国董事、副行长
庄灵君中国董事、副行长、财务负责人
胡平西中国独立董事
贝多广中国独立董事
李浩中国独立董事
洪佩丽中国独立董事
王维安中国独立董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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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持股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因执行法院裁定书以股抵债方式获得上市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集团”)及其子公司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房地产”)、实际控制人陈尧根及其配偶钟婉珍因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裁定陈尧根持有的亚太药业2500万股股票和钟婉珍持有的亚太药业1400万股股票及相应红利交付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分别抵偿104,337,500元、57,834,000元债务,同时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分支机构,其权利义务由总行承担,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增加的权益变动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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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前后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亚太药业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属绍兴分行本次因执行法院裁定书以股抵债方式获得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亚太药业39,000,000股股份,占亚太药业总股本的7.27%。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情况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集团”)及其子公司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房地产”)、实际控制人陈尧根及其配偶钟婉珍因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对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陈尧根持有的亚太药业2,500万股股票、钟婉珍持有的亚太药业1,400万股股票进行公开拍卖、变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要求上述股份以变卖起拍价104,337,500元、57,834,000元作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所有,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20)浙0602执1923号之二十六],裁定陈尧根持有的亚太药业2500万股股票和钟婉珍持有的亚太药业1400万股股票及相应红利交付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分别抵偿104,337,500元、57,834,000元债务,上述股票及红利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股票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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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亚太药业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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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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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执行裁定书》;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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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浙江
股票简称亚太药业股票代码00237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0股持股比例: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39,000,000股持股比例:7.27%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2021年6月23日方式:执行法院裁定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否□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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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华裕日期:2021年6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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