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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43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2021年2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4号”),规定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

(2)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3)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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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施问答,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准则解释第14号、准则解释第15号、财政部会计司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的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和对公司的影响

1、准则解释第14号

准则解释第14号适用于同时符合该解释所述“双特征”和“双控制”的 PPP项目合同,对于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PPP 项目合同应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累计影响数调整

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准则解释第14号对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工具合同和租赁合同相关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情形作出了简化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该解释的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基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在该解释施行日,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该解释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公司自2021年1月26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度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2、准则解释第15号

准则解释第15号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相关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 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

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公司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之规定。

3、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本公司将商品控制权转移之前,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不再列示于“销售费用”。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会计处理,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均无影响。

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2020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各项目的影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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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项 目采用变更后会计政策增加/ (减少) 报表项目金额
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
营业成本3,285,254.453,225,833.69
销售费用-3,285,254.45-3,225,833.69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3,285,254.453,225,833.69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3,285,254.45-3,225,833.69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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