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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1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的目标。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但报告期内存在股权投资后续管理不足,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等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除上述事项外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较为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但报告期内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缺陷。

公司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绍兴雅泰药业有限公司、绍兴兴亚药业有限公司、武汉光谷亚太药业有限公司、武汉光谷亚太医药研究院有限公司。鉴于公司已失去对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及其子公司的控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自2019年10月起不再将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因此也未将其纳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范围。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区分,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

致的错报项目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但小于2%,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1%但小于3%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3%,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已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重大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

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

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

四、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一)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立和运行情况

1、治理结构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公司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为主要框架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董事会建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决策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监事会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对董事会、管理层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公司管理层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在公司法人治理方面,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重大规章制度,以保证公司规范动作、健康发展。

2、公司组织结构

公司建立了与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各部门有明确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协助、相互监督、相互牵制,并制定相关的部门管理制度加以规范,保证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

3、内部审计监督体系

公司设有内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内审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负责对公司的日常财务情况及其它重大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4、人力资源管理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对员工录用、培训、轮岗、奖惩、晋升和淘汰、工资薪酬、福利保障、绩效考核、内部调动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重视员工的胜任能力,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针对不同岗位展开多种形式的后期培训教育,通过内部及外部等方式切实加大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力度,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5、财务管理

(1)公司已对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了较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已作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存在相互制约关系。

(2)公司已形成了筹资业务的管理制度,能较合理地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恰当的筹资方式,较严格地控制财务风险,以降低资金成本。

(3)公司已较合理地规划和设立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明确了存货的请购、审批、采购、验收程序。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的支付必须在相关手续齐备后才能办理。

(4)公司已建立了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能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

(5)公司已建立了成本费用控制系统及预算体系,能做好成本费用管理和预算的各项基础工作,明确了费用的开支标准。

(6)公司已制定了比较可行的销售政策,已对定价原则、信用标准和条件、收款方式以及涉及销售业务的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等相关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7)公司已建立了较科学的固定资产管理程序及工程项目决策程序。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分级使用、分级核算”的办法。对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工程质量监督等环节的管理较强。

6、信息披露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了《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建立健全了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了信息

披露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信息披露的权限与责任划分等,保证了公司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信息、防范投资风险提供了保证,有效的保障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秘书与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为公开的信息披露媒体,任何公开披露信息均首先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

7、对外投资管理

公司按照内控规范指引,建立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和《授权管理制度》,对投资审批权限、审批流程、披露标准等环节进行了规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按照制度执行,有利于降低公司对外投资风险。

为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建立了较科学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实行重大投资决策的责任制度,相应对外投资的权限集中于公司本部(采用不同的投资额分别由公司不同层次的权力机构决策的机制),各子公司一律不得擅自对外投资。对投资项目的立项、评估、决策、实施、管理、收益、投资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较强。

为了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公司有关制度及治理要求,公司制定了《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重大信息的范围、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重大内部信息的报告责任等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该制度有利于加强子公司的风险管理,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

(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公司现有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

2022年4月15日公司通过换届选举,组建新一届董事会及管理层,4月19日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宋汉平、黄小明、傅才、胡铮辉4名自然人组成的管理团队。新一届董事会及管理层通过对公司经营层面、合规层面进行全面了解,积极应对公司存在的风险因素。公司将继续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完善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随着经营状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规范,

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加强风险评估体系建设,不断优化公司业务及管理流程,加强风险评估体系建设,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说明如下:

(一)子公司上海新高峰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于2021年4 月21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11月19日出具《关于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

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完成了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完成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未来公司将加强对治理层、管理层的培训,督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规范治理意识,树立风险意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公司拥有YATAI & BBT BIOTECH LTD.(以下简称亚太加拿大)50%的股权,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YATAI & BBT BIOTECH LTD.项目现处于停滞状态,截至目前,其仍未获得当地政府的大麻种植、萃取、销售许可。公司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充分分析和评估,根据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未来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全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33,454,145.50元。

公司上述事项表明公司在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存在不足,未来公司将对经营层面、合规层面进行全面了解,积极应对公司存在的风险因素,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司法等手段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完善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评估体系建设,不断优化公司业务及管理流程,加强风险评估体系建设,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坚持“仿创结合、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在推进现有仿制药品种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积极开展高端仿制药、创新药研发工作。新药

研发具有周期长、投入大、环节多、风险高等特点,可能会存在现有技术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或由于国家政策因素、市场因素、产品设计缺失、临床效果不佳、成本超出预估等因素造成研发进度延迟或研发产品失败等方面的风险。报告期内,由于仿制药阿莫西林缓释片后续投入较大且风险较高,公司决定终止该项目的研究,核销该项目开发支出余额3,646,973.17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开发支出账面价值为67,092,992.33元。

公司将继续加大自主创新能力,集中力量推进重点研发项目的进度,加强项目风险管理,有效控制研发投入和研发风险,同时持续关注经济形势、市场竞争、相关法律法规等外部环境变化,并将开发支出纳入重点风险评估的范围,同时将对开发支出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评估其价值。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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