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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2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工作需要,能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吕海洲、刘岳辉、蔡敏2022年11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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