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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华创: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3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后,对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175 号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不含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所有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4. 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行权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考核指标分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指标。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共五项:营业收入增长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专利申请量、EOE(净资产现金回报率)及利润率。上述行权业绩考核指标在选择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业务发展实际情况,经过合理预测而设定的。其中,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指标采取了与国际先进企业对标的方式,体现了挑战性;年度专利申请量指标、EOE指标、利润率指标体现了在公司现有基础上,对未来科技创新、股东价值创造和股东回报以及公司运营质量的考核要求。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授予、行权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吴汉明) (陈胜华)

(刘 越) (吴西彬)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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