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鉴于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条件,根据《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4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6.115元/股。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回购注销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慕丽娜 黄 峰 陈荣根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