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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30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的相关议案及文件,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的审核政策,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中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关联方,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钱建蓉、田洪雷、胡俊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二、《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相关议案及文件,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对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期限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的审核政策,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中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关联方,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钱建蓉、田洪雷、胡俊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李晓伟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李晓伟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李晓伟先生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其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聘任李晓伟先生

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 强 秦书尧 王全宁

2019年9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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