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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鹏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4,3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补选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程序规范、合法,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2、董事候选人诚实信用、勤勉务实,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任董事职务的要求。

3、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朱永新 杨 强 钱志昂

2020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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