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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鹏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09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通过对拟聘任董事会秘书朱拓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朱拓先生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朱拓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该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朱永新 杨 强 钱志昂

2020年5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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