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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鹏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0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园林”或“子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发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20)川17执行14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项目概况

公司在2018年12月18日、2019年4月18日、2019年8月13日、2019年8月28日2020年3月31日公布的公告中详细披露了华宇园林与四川省渠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渠县交通公司”)、渠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渠县国资办”)、第三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枝花公路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91)、《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27)、《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84)、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86)、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16)。

二、诉讼案件的执行情况

根据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17民初111号)的判决结果:被告四川省渠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支付70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渠县交通公司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相应的金钱给付义务。华宇园林于2020年5月18日

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1、请求强制执行(2019)川17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渠县交通公司应当支付给华宇园林的款项7000万元。

2、请求强制执行(2019)川17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渠县交通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所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执行费由渠县交通公司承担。

2020年6月8日,华宇园林收到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20)川17执行145号)。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案件后续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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