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中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0债券代码:112623 债券简称:17丽鹏G1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1年付息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将于2021年12月1日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的利息6.70元(含税)/张。
本期债权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1年11月30日,凡在2021年11月30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1年11月30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发行的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7丽鹏G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623)将于2021年12月1日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的利息6.70元(含税)/张。为保证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
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7丽鹏G1
3、债券代码:112623
4、发行人名称: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5、债券期限及利率: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2年12
月1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5%,通过薄记建档方式确定。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原票面利率不变。
2020年10月,公司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至6.7%,适用期间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
6、发行规模:人民币2.5亿元。
7、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即每张人民币100元。
8、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
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17年12月1日
10、付息日:2018年至2022年每年的12月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1年每年的12月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兑付日:本金兑付日为2022年12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21年12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信用级别: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出具的《山东中锐
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2021年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负面,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12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代理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关于“17丽鹏G1”上调票面利率及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70%。每手“17丽鹏G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7.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者实际每手(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6元,对境外机构投资(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7.00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2021年11月30日
2、本期债券除息日:2021年12月1日
3、本期债券付息日:2021年12月1日
四、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1年11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丽鹏G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通知请投资者关注后续进展。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767-2号
联系人:朱拓
电话:021-22192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