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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洋: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洋”或“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和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文件规定,对新北洋《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与新北洋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部门人员的沟通交流,取得了相关的信息资料,查阅了新北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和决议、内部审计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查阅了新北洋出具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核查。

二、新北洋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新北洋及全部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分别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角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对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通过对公司年度财务报表潜在错报或披露事项错报程度进行判定,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标准。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但小于2%,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已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防止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对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通过对公司年度财务报表潜在错报或披露事项错报程度进行判定,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标准。具体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为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为重要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并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并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新北洋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

新北洋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和分析,认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通过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19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范要求,在公司经营和管理各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新北洋《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成 杰 丁雪山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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