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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洋: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10

的关注函》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 92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中所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如下:

1、我们同意公司认定的公司目前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相关核查和明确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基于目前公司主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推荐和提名主体、过往决策实际情况,结合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回函和公司股东联众利丰、门洪强、丛强滋分别对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回函等信息,我们同意公司认定的公司目前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2、我们同意公司认定的不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共同控制或管理层与股东共同控制等情况,相关核查情况和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如下:

经查询公司管理层持股情况、管理层在公司董事会任职情况确定,公司管理层持股比例小于50%、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小于30%,不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同时也并不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经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查阅公司《章程》全部条文,其中并无关于管理层的特别安排。

经查阅近3年股东大会的出席、表决记录等文件,公司前述前十名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如有),均自行或委派各自授权代表出席,并独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相关规定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实际运作情况一致,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作。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同时根据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北洋集团、国资集团、联众利丰及其一致行动人门洪强,以及股东丛强滋的回函确认,相关股东均独立行使所拥有公司股份的各项股东权利,除已披露的一致行动关系外,上述股东与公司的其他股东或管理层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也不存在共同控制上市公司关系。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认定的不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共同控制或管理层与股东共同控制等情况。

独立董事:宋文山、李军、曲国霞、姜爱丽

2021年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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