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经核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解除限售的10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此页无正文,为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刘 军____________________
曾桂玲____________________
林丽萍____________________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