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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思壮:关于部分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04

证券代码:002383 证券简称:合众思壮 公告编号:2020-004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思壮”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左玉立女士、李明先生,独立董事杨虹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有效决策和平稳发展,上述董事辞去所任公司董事及专业委员会职务。因左玉立女士、李明先生、杨虹女士辞职后将导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人数少于法定人数,上述董事的辞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之日起生效。在此期间,上述董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责。

公司对左玉立女士、李明先生、杨虹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对公司所做出的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2020年2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股东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王志强先生、王崇香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郜卓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郜卓先生曾于2014年4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离任至今已超过十二个月但未满三年,在此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郜卓先生生拥有资深的会计专业素养、丰富的会计从业经验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经验,董事会再次提名郜卓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

郜卓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附件:个人简历

王志强先生,1977年4月出生,1998年获石家庄铁道学院暖通专业学士。曾任中铁15局集团7公司总经理助理,郑州航空港区航程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郑州航空港兴港公用事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郑州航空港兴港智慧城市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王志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王崇香女士,1964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1984年1月-1993年3月,河南省纺织研究院工艺设计;1993年3月-1997年5月,河南省建筑材料总公司会计;1997年5月-1998年7月,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 财务科长;1998年7月-2000年12月,河南省物资信息中心财务科长;2001年1月-2003年10月,河南省燃料总公司财务科长; 2003年10月-2004年7月,中原贸易中心总会计师;2004年8月-2010月4月,濮阳龙丰纸业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10年4月-2012 年4月,新乡平原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2012年4月-2019年10月,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王崇香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郜卓先生,1963年9月出生,博士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中央财经 大学客座教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兼职教授。株洲旗滨集团有限公司(701737)独立董事。曾任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股改办副主任,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郜卓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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