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3 证券简称:合众思壮 公告编号:2020-013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司《召开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等相关文件,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召集人: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2月19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9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9日(星期三)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大兴区科创十二街8号院公司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侯红梅
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8人,代表股份316,106,3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4214%。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2,053,7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756%。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314,052,6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145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053,7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756%。
(3)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曹管、赵萍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王志强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315,679,719股
1.02.候选人:选举王崇香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315,679,219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王志强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627,115股
1.02.候选人:选举王崇香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626,615股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王志强先生、王崇香女士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
议案2.00 选举郜卓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008,0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9%;反对2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弃权71,8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5,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2135%;反对2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03%;弃权7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961%。
议案3.00 关于子公司与郑州航空港兴港智慧城市有限公司合作新型智慧城市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717,9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3,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00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105,8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3,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曹管、赵萍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