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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邦制药: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6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拟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

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四、考核机构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人力资源部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行权期安排对应考核年度调整后的净利润目标值(Am)
第一个行权期20212.80
第二个行权期20223.50
第三个行权期20234.30

注:上述“调整后的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为计算依据。

指标完成比例公司层面系数(X)
已实现的净利润占当年 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度 (以A表示)A≥100%X=100%
80%≤A<100%X=A
A<80%X=0

公司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激励对象按照上述规定比例行权。如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五个档次,届时将根据下表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

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待改进不合格
个人层面系数(Y)100%8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公司层面系数(X)×个人层面系数(Y)×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在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考核结果进行修正。考核结果作为股票期权行权的依据。

(二)考核结果归档

1、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部需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

2、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考核记录员签字。

3、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该计划结束三年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销毁。

九、行权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绩效考核报告,确定被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及数量。

(二)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股票期权行权的依据。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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