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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邦制药: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8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满足公司管理需要的各种内部控制制度,并结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提高,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覆盖了公司业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规范运作情况良好,信息披露基

本能够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能够做到按法定程序决策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我们同意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执业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公司预计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日常业务。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价格及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与誉衡药业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是基于子公司实际需求和业务开展进行上限金额预计,实际发生额是按照双方实际签订合同金额和执行进度确定,具有不确定性。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2022年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2022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均属于正常的经营性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及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发展需要,向有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符合公司发展的整体要求。公司为申请授信的子公司向有关银行提供担保,利于其正常经营,提高其融资能力,上述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指标稳健,能按约定时间归还银行贷款及其他融资,对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违规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及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其提交至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部分合并报表内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也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资金占用费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财务资助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该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对部分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董延安、常国栋、邱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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