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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尔: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0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07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层、证券部、财务部、内部审计部为证券投资的相关责任部门,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证券投资事项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等具体运作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公司在证券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具体事宜,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监管以及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及时将投资信息报送公司证券部及相关部门;公司证券部对证券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并负责相关证券投资事宜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半年应对所有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证券投资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进行委托理财,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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